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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变“毫州”女客户77万没了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时间:2017-06-16 10:40:0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银行卡就在身边,密码没有丢失,手机上没有短信提示,账户中的钱却不翼而飞,近年来,储户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频频发生。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想要追回失窃的存款会非常困难,而银行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难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储户只能自认倒霉吗?

  当然不是!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院对一例银行卡盗刷案作出判决,储户程女士被盗刷的77万元获得了当事银行的全额赔偿,她是怎样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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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亳州”变成“毫州”竟蒙混过关

  根据云南网报道,程女士是安徽亳州人,在昆明工作。

  2014年12月,程女士到某银行昆明潘家湾支行(以下简称“潘家湾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借记卡。

  2015年8月24日,程女士将77万元存到这张卡上。

  2015年9月1日,程女士拿着这张卡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卡上只剩下0.57元了,她急忙到潘家湾支行询问,并先后向昆明警方和昆明市嵩明县警方报案。

  银行提供的详细消费、取款明细显示,程女士的存款到账后,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发生过多笔消费和取款。

  云南银监局调查核实:2015年8月21日,一名客户持临时身份证到某银行嵩明县黄龙支行办了一张借记卡,所持临时身份证信息和程女士的身份证几乎一致,姓名、性别、年龄、籍贯都一致,只是把安徽“亳州”写成了“毫州”。同时,该女子还将程女士的预留电话号码也更改了,导致程女士的存款被盗取时,手机上没有短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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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存款被盗取后,程女士将潘家湾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77万元存款。不过,一审法院驳回了程女士的诉讼请求。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认定,2015年8月21日,申请办理开户变更程女士账户的人不是程女士本人,银行在授权变更程女士账户银行预留电话号码和信息的行为存在过错。自2015年8月21日之后,就对其账户失去控制,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程女士的借记卡发生的银行支付交易中,交易时间多次发生在凌晨;交易省市涉及浙江、深圳、云南、上海,多次出现极短时间内跨省市交易的情形,不可能是程女士本人持真卡进行的交易。由于潘家湾支行在未确认是程女士本人的情况下,授权将程女士银行预留电话号码变更,导致程女士账户资金变动时,不能及时知道,并失去对账户的控制,潘家湾支行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涉案的程女士账户资金支付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银行应对程女士账户资金的不明支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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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此,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潘家湾支行赔偿程女士77万元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银行卡遭盗刷,就近取现成关键证据

  每经小编注意到,昆明中院的认定中被盗账号多次出现极短时间内跨省市交易的情形,不可能是程女士本人持真卡进行的交易成为了最终判决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发生银行卡盗刷时取得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刷卡地成为了关键的证据。

  据正义网报道,2014年4月,北京的吕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同年12月6日,他收到短信提醒,告知其借记卡于当天17时48分07秒发生了一笔金额为4.5万元的交易,39秒后又发生了一笔金额为8.5万元的交易。

  吕某收到短信提醒后,就近到ATM机进行了两笔取现操作,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交涉,后到公安部门报案。随后,吕某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发卡行赔偿被盗刷的13万元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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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公安机关发现,两笔交易分别发生在云南和湖北,交易地点均不在北京。根据常识判断,吕某难以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张借记卡往返三地操作。基于此,法院认定涉案借记卡的诉争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银行与吕某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涉案两笔盗刷交易系通过伪卡在银行提供或经银行认可的服务设施上完成,银行卡系统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卡是造成盗刷的重要原因。据此,法院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发现账户异常,应做到“三个尽快”

  昆明西山法院新闻发言人李文华表示,银行虽然是履行保护储户安全的一方,但储户应对存在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由储户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储户证明存款被盗刷后,如果银行主张银行卡被盗刷系储户泄露密码所致,应对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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