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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案操盘手反成被害人 构陷敲诈勒索罪被指掩盖真相

时间:2017-06-02 17:40:08    来源:重案坊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为了把王培学包装成一个“受害者”,只得把王海中“敲诈勒索”案做实,那个操控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的主谋,实际就是这起贷款诈骗案的幕后推手。

  这起重特大贷款诈骗案的真凶一直隐藏在幕后,王培学只是若隐若现的一个影子;为了把王培学包装成一个“受害者”,只得把王海中“敲诈勒索”案做实,那个操控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康法院”)的主谋,实际就是这起贷款诈骗案的幕后推手。

  2013年6月28日、2013年9月10日,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太康农村信用联社”)贷给河南牟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牟山商贸公司”)、河南淮阳博鑫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淮阳博鑫公司)各2500万元(共计5000万元)。

  值得强调的是,这5000万元的贷款由太康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王培学批准发放,担保人则系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化纤公司”)。

  5000万元“慈善贷款”涉嫌诈骗

  发放这两笔贷款的时候,瑞源化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王大伟,代表瑞源化纤公司办理担保事宜的人则是王大伟的父亲王长营;书面资料载明,瑞源化纤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房产等为牟山商贸公司、淮阳博鑫公司抵押贷款。

  牟山商贸公司、淮阳博鑫公司逾期不能偿还贷款,太康农村信用联社便一纸诉状起诉到太康法院,同时被列为被告的还有担保人瑞源化纤公司。

  2015年9月23日,在太康法院调解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瑞源化纤公司自愿用自有的房产抵押担保属实,牟山商贸公司、淮阳博鑫公司无还款能力,同意将抵押给太康农村信用联社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用于偿还两公司所欠债务,以及在太康农村信用联社的5000万元贷款的偿还责任,以及利息、罚息和案件受理费8.34万元。

  先是瑞源化纤公司莫名其妙为牟山商贸公司、淮阳博鑫公司的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后来瑞源化纤公司又“自愿”承担牟山商贸公司、淮阳博鑫公司贷款的偿还责任。

  这种不符合常理的担保和偿还,堪称天下第一“慈善贷款”,“慈善”的背后实际上是有一只黑手在操纵一起重特大贷款诈骗案,浮于表面的“操盘手”则是王培学。

  多个渠道的信息源印证,王培学与疑为牟山商贸公司、淮阳博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利益瓜分,堪称天下第一的5000万元“慈善贷款”,实为王培学等人一手操控。

  作为股东的王海中对此却完全不知情。因为他不是5000万元“慈善贷款”的实际经办人,也未被告知瑞源化纤公司已经为牟山商贸公司、淮阳博鑫公司50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就在瑞源化纤公司背负牟山商贸公司、淮阳博鑫公司5000万元贷款之后,其他三位股东则“金蝉脱壳”,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由王海中承担瑞源化纤公司的债务,瑞源化纤公司其他股东给王海中出具了一份6000万元的“借据”。

  1100万元的由来和转款路径

  王海中在同意“承担瑞源化纤公司债权债务”的时候,根本不清楚5000万元的贷款诈骗已经得逞,因为他不是瑞源化纤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更不是5000万元“慈善贷款”的实际经办人。

  王海中成为6000万元的“债权人”之后才恍然大悟,他接收的不是一笔财富而是莫名其妙背上了巨额债务,同时也明白了5000万元“慈善贷款”的明细路径,王培学就是这起重特大贷款诈骗案的实际“操盘手”。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太康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海中,以太康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王培学实际操控瑞源化纤公司为由,为反映王培学贪污、受贿等问题,找人在太康农村信用联社门口拉条幅,写举报信,托人带话等方式相威胁。

  王海中的家人认为,他采取极端的方式向王培学讨说法的真实目的不是“敲诈勒索”,而是要让王培学解决自己背负巨额债务的问题。

  按照《公诉书》的指控,王培学为了个人和太康农村信用联社的声誉不受影响,叶磊给王海中转账200万元、轩敏义转给王海中900万元。

  实际情况是,王海中发现“5000万元的慈善贷款”,知道贷款诈骗真相之后,只得用非常规手段向王培学讨要说法。既然瑞源化纤公司为牟山商贸公司、淮阳博鑫公司5000万元贷款的做了担保,甚至于后来自愿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偿还。那么这5000万元贷款的去向势必要查清,因为瑞源化纤公司其他债权债务已经由王海中承担。因为他主观地认为“王培学是瑞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培学为了“个人和太康农村信用联社的声誉不受到影响”,在王培学的安排下,叶磊支付给了王培学200万元。

  之后,王培学又安排朱焕玉与王海中签订了一份6000万元还款协议,但这份协议一直没有实施,朱焕玉再次与王海中签订了4200万元的转让协议,同样没有予以实施。王培学再次安排轩敏义转给了王海中900万元。叶磊和轩敏义共转款1100万元都是王培学为了掩盖其贷款诈骗的真相而操作。可以肯定的是,王海中知道贷款诈骗的真相并进行举报的行为已经触及了以王培学为首利益集团的奶酪。

  王培学称,王海中收到1100万元之后,又致电轩敏义让其再拿出1800万元,不然将继续告发他,王培学则以此为由报警。案卷资料载明,王培学的这种说法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催讨债务构陷为“敲诈勒索”

  值得肯定的是,无论是叶磊转200万元,还是轩敏义转900万元,均系王培学找来替自己埋单的主;王培学不是“活雷锋”,他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封住王海中的口,只有让王海中甩掉债务包袱,他才不会举报王培学涉嫌贷款诈骗的事。

  1100万元的款项是王培学安排叶磊和轩敏义汇出,这一点王海中并不否认。但需要强调的是,王海中收到200万元、900万元款项的时候,均出具了收到条,内容是“今收到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贰佰万元整”、“今收到万利源棉业有限公司替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还欠王海中的款伍佰伍拾万元(5500000),经过协商付现金肆佰万元整(4000000)放弃壹佰伍拾万债权”,时间分别是2015年8月19日和2016年2月1日,同时瑞源化纤公司在该两份收到条上均加盖了公章。

  由此可见,王海中并没有“敲诈勒索”王培学,叶磊、轩敏义出资1100万元是听从王培学的指挥实为瑞源化纤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培学”还债,王培学并未遭受任何财产损失。

  既然王培学向警方报案了,那么警方理当从太康农村信用联社给牟山商贸公司、淮阳博鑫公司5000万元的贷款,以及瑞源化纤公司作担保的内幕查起,而不应该“拦腰截断”,把帮人偿还债务的民事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更何况王培学根本不是本案的受害人。

  太康法院的一审判决载明,其完全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海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让人带话威胁、拉条幅威胁等手段,索要他人财物得款1100万元,另未遂18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017年1月11日,太康法院以王海中犯敲诈勒索罪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王海中涉案所得赃款1100万元予以没收;王海中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做出终审判决。

  王海中的辩护人王发旭律师二审期间全面、深刻地为其做了无罪辩护。王发旭认为,有关方面则要以敲诈勒索治罪于王海中,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掩盖王培学等人的贷款诈骗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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