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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贾峪镇一石子厂被指“发生安全事故一人死亡 涉嫌瞒

时间:2017-11-02 10:40:08    来源:大众生活报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9月20日晚上九点多,位于荥阳市贾峪镇老邢村的陈东升石料场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当班工人郭丰春被碎石机绞死身亡。该石料场被指瞒报事故,当地政府“失声”。

据了解,死亡工人郭丰春,男,53岁,新密市袁庄乡姜沟村七对人。 事故发生后,石料场并未及时的上报事故信息,而是选择私了,石料场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进行130万的高额赔偿,正值壮年的郭丰春也就成了“瞒报私了”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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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贾峪镇老邢村陈东升石料场,媒体看到该企业仍有生产迹象,一辆挖掘机正在工作。当地村民称,这家石料场有好几个老板合伙的,陈东升只是其中之一,发生死亡事故确有此事。

在新密市袁庄乡姜沟村,郭逢春的邻居介绍说,郭丰春死的太可惜了!弟兄三个,他排行老二,上有年迈的父母。郭丰春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二儿子结婚了,大儿子还没结婚,他的事还没办完。虽然赔了100多万,可是家里丧失了顶梁柱,以后一家人日子咋过啊!

媒体电话短信联系了贾峪镇党委吉书记,试图了解情况,均无任何回应。一位知情人透露,事故隐瞒不报,企业和当地领导是最大“赢家”,矿工则是无辜的牺牲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根据监察部、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若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要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次事故,不只暴露的是监管部门失职,还体现出部分领导默许瞒报。所以每当事故发生后,企业的第一抉择是给与死者家属高额赔偿,让死者家属闭口不谈。 安全事故也许不全是人祸,但疏于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则是人祸。人祸之祸,祸根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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