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明目张胆作假,作为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沈丘县检察院,没有行使监督的职能两次提起公诉,沈丘县法院则依据假证做出枉法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丘县法院”)的判决虽然尚未生效,但杜帅已经在沈丘看守所中度过了一年零六个月,并于2016年6月25日以监视居住的方式被“刑满释放”。
重案坊 | 陈京成 发自河南沈丘
已经获得自由的杜帅并不服沈丘县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再次依法上诉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市中院”)。
刑满释放变成监视居住
据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沈丘县检察院”)的指控,沈丘县城北办事处张庄村村民张美菊因与其父亲张文广发生房屋产权纠纷。2009年11月2日早晨9时许,杜帅与杜同杰(杜帅的父亲)、曹同振等人,携带钢钎等工具到张庄村,对张美菊的弟弟张斌进行殴打,致使张斌的右下颌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杜同杰、曹同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杜帅也于2015年12月2日被沈丘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杜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院,2016年4月5日,周口市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发回沈丘县法院重审。
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沈丘县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依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杜帅在法定期限内再次上诉至周口市中院。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丘县法院重审做出判决之前的2016年6月25日,杜帅已经服刑满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上诉不加刑等基本原则,杜帅本应当“刑满释放”,但沈丘县法院错误地以监视居住的方式,对杜帅变更强制措施。
虽然是一起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所有的案卷资料载明,这又是一起人为作假造出来的“故意伤害案”,堪称河南司法史上的造假之最。
“推算”1年半后投案自首
沈丘县公安局北郊派出所(以下简称“北郊派出所”)的书面《发破案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均记载实施刑事犯罪参与人的具体情况,只有“曹同振”根本没有杜帅,直到刑事立案之后才以《情况说明》的方式将杜帅纳入实施刑事犯罪的参与人员。“被害人”张斌在“受伤”尚未做出法医鉴定的情况下,北郊派出所的《发破案报告》就认定其为“轻伤”。
北郊派出所的《情况说明》称:“我所接北郊乡张永厚加油站报警,杜帅、杜同杰纠集两辆公交车的年轻人,手持螺纹钢撬棍到张永厚加油站打架。接警后我所全体民警出警到达现场,现场场面十分混乱,几十名年轻人在我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四处乱跑,我所民警当场抓获曹同振”。
根据北郊派出所《情况说明》的描述,既然是“集两辆公交车的年轻人”,那么公交车司机至少应该协助调查,但在后来的审理中,没有发现“公交车司机”的询问笔录;既然是“几十名年轻人”、“场面非常混乱”,那么肯定属于群殴的情况。蹊跷的是,群殴只有张斌一个人“受害”,没有其他任何人受伤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基本常理。
沈丘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律文书载明,杜帅于“2011年8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这份法律文书的登记日期为“2010年1月21日”。
也就是说,沈丘县公安局在2010年1月21日就能“推算”出,杜帅将于2011年8月30日来投案自首。
沈丘县公安局的一份法律文书还载明,杜帅投案自首之后警方对其“取保候审”。
警方印章和法律文书作假
投案自首和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并未进入案卷,也没有证据体现这两个情节,而是留在沈丘县公安局“内部系统”,并曾以此回应媒体的采访;在审理过程中,杜帅的辩护人要求沈丘县公安局相关警员出庭,对这两份法律文书予以说明,但法庭对此申请没有予以回应。
除了法律文书作假,沈丘县公安局的印章都涉嫌造假。重案坊探员查阅案卷发现,“沈丘县公安局”对杜帅出具的《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结案报告》、《起诉意见书》上的印章均为假章,而且在2015年2月26日同一天的《起诉意见书》、《结案报告》、《换押证》上,居然出现了三个不同版本“沈丘县公安局”的印章。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也曾要求法庭对这些印章做鉴定,法庭依然是不予回应。
沈丘县法院一审、重审判决采纳了24份指控杜帅“有罪”的证人证言,在沈丘县公安局收集的这24份证人证言上,居然均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字,而且没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属于无效证据,但两次判决这些无效证据都成为杜帅的“有罪”证据。
实名举报牵出“一条龙服务”
对张斌做出轻伤二级鉴定的法医名叫黄琳、“豆喜中”,警方的送检材料是照片和CT,原来法医并没有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现场检验,法医黄琳当庭也承认了这一点。
在沈丘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时所采纳的伤情鉴定上并没有另外一名法医“豆喜中”的签名;当周口市中院发回重审之后,“豆喜中”在法医鉴定报告上补签了“窦喜忠”,这份鉴定报告再次被沈丘法院采纳,并作为对杜帅定罪的重要证据。
在重审期间,辩护人曾书面申请“被害人”张斌、法医“窦喜忠”出庭作证,但法庭未将两人传唤到庭。
杜帅的辩护人认为,假印章、假法律文书、假鉴定足以证明,所谓的“2009年11月2日”发生的杜帅等三人致张斌轻伤二级,纯粹就是一个编造的“故事”,张斌身上是否有伤、伤情怎样、伤是怎么形成的,至今仍是一个谜。
杜帅的父亲杜同杰曾在天涯社区发帖实名举报称,沈丘县公安局程某某、李某滥用职权,为争夺千万资产制造出了这起冤案。
杜同杰的举报尚未得到程某某、李某的正面回应,但杜帅故意伤害案的作假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侦查机关明目张胆作假,作为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沈丘县检察院,没有行使监督的职能两次提起公诉,沈丘县法院则依据假证做出枉法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沈丘司法作假已经形成了公检法“一条龙服务”,一起小小的刑事案件背后,或隐藏着集体司法腐败窝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