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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医院招标黑幕: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

时间:2017-06-02 09:40:01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多年来,“松启物业”协议报价:每月12万元进入泌阳县人民医院经营物业。2015年12月24日,泌阳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由于“松启物业“存在问题,未能中标,“松启物业”的出局,此标也不知为什么就废了,县医院没有对社会公开废标原因,更没有及时进行再招标。一直推到2017年4月19日开标,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不招标,不过问,2015年招标时“松启物业”最低报价:每月6-7万元,以每月超领5万元计算,这一年多,多领85万元,给县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7年4月19日的开标,“大树物业”中标,正在县人民医院经营物业的“松启物业“项目经理张雪梦,是这次中标“大树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显然这次“松启物业“项目经理张雪梦在投标中只是使用“大树物业”名义

泌阳县人民医院工会主席周倩,该项目招标业主方领导人、代表人、参与人之一;泌阳县人民医院物业负责人田斌,该项目招标业主方代表人、参与人之一。在专家正在评审过程中,业主方(县医院)周倩、田斌二人临时提供新的评标依据《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河南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月工资1300元”,月工资1300元是合理工资,那我们采用的钟点工保洁员,每小时不少于12元,是不是合理工资?试问《招投标法》哪一条让评标过程中可以临时提供评标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的31.2.1中要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选定中标企业。而此次只选中一家最高的280多万元,削足适履,能找到第二家不?这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大相径庭。招标文件的32.1和32.2中要求“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供应商”,而此次选中的“大树物业”,只此一家企业中标,这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更是大相径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第(二)项中: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据此,这次招标内外勾结,暗箱操作,滥用职权,违法提供评标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们四家企业联名进行实名举报,请求领导对此次招投标活动进行依法依规查处,组织专家评委重新对此次招标工作进行评审,特提出诉求如下:

1.停止此次招标活动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2.依据招标文件要求重新评标,再公告中标结果;

3.还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正公开公平;

4.严格追究参与当事人的失职渎职责任并调离现任岗位。

投诉人:南阳市名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市宏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正和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泌阳县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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