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经济台>正文

登封嵩基建材有限公司瞒报安全事故

时间:2017-05-12 13:40:00    来源:产经新闻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本网接到登封群众反映称登封嵩基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不但没有及时上报总结教训,而是欺上瞒下逃避监管。

接到反映后本网赶赴登封徐庄,经调查4月27日登封市嵩基建材有限公司修理工在停电时钻进磨机维修机器时忽然来电被皮带卷进机器致死,死者李某某登封市徐庄乡马峪口村人。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地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该公司到底有没有按照规定上报该起事故?当地政府是否知情?本网来到了徐庄镇政府,在镇政府党政办王主任告诉本网,这事上午就听说了,而且有其他媒体来过,但是并没有接到嵩基建材有限公司上报的事故,具体详细事项让主管同志随后会给你们电话回复,然而截止发稿时本网没有收到该镇任何人员的回复。

针对刻意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六章第1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