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经济台>正文

执行标的千万元,担保人超亿元财物被查封

时间:2017-11-10 15:40:08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焦作市中院任性执法、拒不纠正,被指滥用司法权

  近日,河南省长葛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反映: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执行局法官在执行本公司因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滥用司法权,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超标的查封当事人财物。

  焦作中院在执行作为主债务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基公司)时,查封民基公司的土地、房屋等财产已足以偿还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又违规查封担保人滨海公司价值2400万元棚改回迁安置房和价值9700余万元的75亩国有土地,仅滨海公司被查封的财物就超过执行标的近10倍。另,公司账户也被冻结。焦作中院的非法行为,给滨海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和无法挽回的社会负面影响。

  滨海公司相关负责人称:2011年10月16日,他们公司在开发长葛市棚改项目“滨海汀畔”项目时,因建设需要,为项目的承建商、本案主债务人民基公司与焦作市山阳区兴隆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兴隆租赁站)签订租赁施工用钢管合同时提供担保,由此埋下隐患。

  民基公司项目负责人与兴隆租赁站人员相勾结伪造证据,欲通过恶意诉讼欲非法获利不成反被刑事追究。

  据滨海公司介绍:担保合同签订后,民基公司项目负责人任宗坤与兴隆租赁站业主张晓生的父亲张战军串通一气,借机将任宗坤以前用于其他地方的租赁物包括60余万米钢管及其配套的扣件等,通过伪造出库单的方式,全部计入滨海公司担保合同内,并以此起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任宗坤和张战军的违法犯罪行为败露,滨海公司遂向长葛市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就在任宗坤和张战军涉嫌犯罪行为在长葛市司法机关被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置滨海公司、民基公司中止审理申请于不顾,分别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2)焦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和2013年11月29日径行作出(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民基公司败诉,滨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公司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得到立案。同时,原告兴隆租赁站业主张晓生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申请。

  兴隆租赁站提出执行和解取得两公司谅解,犯罪嫌疑人获轻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战军、任宗坤涉嫌伪造证据罪也进入审理阶段。任宗坤在庭审中供述:自已与张战军商定,通过起诉滨海公司和民基公司,把钱要回来后先冲抵任宗坤的租赁物款和租金,多余部分双方再分。面对张战军、任宗坤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张战军的儿子张晓生为了减轻二人罪行,获得法院轻判,主动找到民基公司和滨海公司提出执行和解。张晓生表示:如果两公司对张战军、任宗坤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自己愿意放弃民事判决中的全部权利。

  2014年10月27日,民基公司与张晓生签订执行和解协议。2014年11月11日,滨海公司与张晓生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当天,张晓生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焦作市中院于当天作出(2014)焦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2)焦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和(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2014年11月25日,民基公司向最高法院撤回再审申请。

  2014年12月2日和3日,张晓生从长葛市滨海公司项目工地拉走全部执行标的物,滨海公司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内容。

  河南省长葛市法院于2105年1月26日分别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和(2014)长刑初字第0022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战军在明知任宗坤将租赁其租赁站的钢管、扣件、可调顶托等物品少量用于长葛市滨海置业工地的情况下,指使任宗坤毁灭、伪造证据,后张战军提供伪造后的证据起诉任宗坤所挂靠的民基公司和担保单位滨海公司,致两公司败诉”。因两公司与张战军之子张晓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分别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任宗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张战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出尔反尔,撕毁执行协议,兴隆租赁站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2015年10月21日,张晓生向焦作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民基公司、滨海公司以张晓生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已放弃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有关两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判决书主要证据系伪造、当事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请求驳回张晓生的执行申请。

  焦作中院审查后,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豫08执异4号裁定,驳回张晓生的执行申请。后在多种因素的干扰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竟然支持了张晓生的非法执行申请。

  现焦作中院依据张晓生申请恢复了该案的执行,民基公司和滨海公司只能又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维权并被受理。

  焦作中级法院违法超标的近10倍查封,拒不纠正,涉嫌滥用司法权。

  滨海公司认为,焦作院即使不考虑上述情节,其执行行为也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的错误。他们已查封的本案主债务人、民基公司的30亩国有土地、超市、办公楼等财产已足额偿还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但焦作中院又违规查封担保人滨海公司38套5248.18平方米价值2400万元棚改回迁安置房、75亩商业用地使用权,按政府土地挂牌出让价价值9700余万元,超过执行标的近10倍,公司账户也被冻结。

  焦作中院执行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的规定。

  滨海公司表示,焦作市中院查封的房产是滨海公司承担的长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资金来源政府专项资金,查封的38套房产主要是用于安置回迁户的安置房。同时查封土地、冻结账户又使公司无法运行。焦作中院超标的非法查封冻结账户行为,不但给滨海公司带来巨额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也严重影响了本地的社会稳定,造成多起回迁户群访事件发生。

  2017年10月16日,滨海公司通过律师已向焦作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多次派律师进行沟通交涉,但遭到负责此案的执行法官的“太极拳式”柔性执法。改法官一会表示可以解封公司账户,一会又表示只能解封被查封的土地,但一直没有落实。

  滨海公司期望,焦作中院能严格执行法律,纠正其错误,尽快解封公司账户和超标的查封土地等财产,依法为企业排忧解难,降低经济损失、消除社会负面影响,真正做到司法公平公正。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