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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信托产品到期未能对付 百余客户进京维权无果

时间:2017-07-13 12:40:52    来源:中国企业文化传播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站讯 肖俊和黄力都是上海电力公司的老员工,也都是光大银行的vip客户。眼看就要退休了,光大银行到他们公司推销信托产品,他们一想,反正银行也不会骗人,钱放着也没用,就在银行经理的说服下,果断购买了信托产品。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刚刚倾尽所有购买了信托产品,胃癌和淋巴癌相继找上了他们。就在最需要资金治疗的时候,他们又得知自己购买信托产品的那家公司已经无法兑付本钱和利息,他们从光大银行购买的信托产品已经血本无归,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已经跳进了万丈深渊!

肖俊和黄力的遭遇并非个案,与他们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很多。据客户们介绍,虽然他们无法准确统计全国购买光大银行信托产品(长安3号、山西信裕15号)的具体人数和金额(因为光大银行未公布),但据他们粗略统计,此次兑付危机涉及到全国几千号人、几百个家庭和十五亿多的资金!2017年5月22日开始,来自全国的一百多位光大银行理财产品受害者们齐聚北京,去光大银行总行站队递交信函,要求光大银行给个说法,而光大银行给出的答复却是客户自己承担一切损失,与他们银行无关!

大客户惊呼上当: 当初曾经被忽悠、被购买、被代购

                集资明细

有组织的购买?来自上海的几位客户向记者介绍:光是上海电力公司的职工们就有六千万元的购买量。2013年初,光大银行上海控江支行由王华行长带队,她的团队先后分二次走访电力公司基层单位游说:1、“长安3号信托产品”由山西联盛集团进行担保,资产非常优良;2、该项目的抵押物超过50个亿,因此这个理财产品非常保险;3、煤炭形势非常好,各个地方要煤量使项目所在煤矿夜以继日都跟不上需求的增长,所以买这个理财产品绝对万无一失。

客户们说:这一切都是以组织的名义进行的,时任电力公司总经理冯军也给予支持和背书(此人后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一看是组织上搞的,员工们纷纷投来信赖的目光,许多员工都是在从不去外面购买所谓“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听从了组织召唤,立马动员家属亲戚、朋友同学凑钱共同购买该产品,大家都知道并相信这是组织给员工的福利!而当时的光大银行到企业上门服务显得是那么地周到和全面:1、由于员工们各自金额不够,众多的员工购买只能放在一个员工的名下,俗称是拖拉机手形式,目的是为了方便大家“人性化操作”;2、在企业的组织下,在光大支行长的宣传下,银行的POS机设置到了企业的现场,以培训中心为例,王华带领她的支行团队路演宣传在E楼204的大教室,员工缴款划钱也在这个教室。但是员工们划款后,手里仅有的凭证仅是POS机里吐出的一张数额小票,但员工们还是相信组织:领导不会忽悠咱们!

在上海电力公司,共有128户职工家庭加入,四个拖拉机手拖着的是六千万元的购买量!而肖俊和黄力就是这样参与购买的。

重庆的情况更甚。据重庆vip客户杨航介绍:杨航先生购买的是光大银行同期发售的另外一款“山西信托 信裕15号”产品,因为个人金额不够,银行人员将互不认识的老客户们组合在一起(拼单)以达到信托产品对投资人资格的要求。作为被指定的合同签字人,杨航先生除了在指定的地方签字外,对合同内容甚至汇款信息也一无所知。

有主动购买的,还有非主动购买的?山西太原客户李明说:我是中国光大银行山西分行客户,我是非主动购买。我200万存款到期,理财经理电话通知让我理财,我当时不在,理财经理则让我家属代签,我知晓是信托产品后立即要求退回(当时离代签合同不到24小时)被拒,声称钱已划走。如今整整四年过去了,仍血本无归。买了房不敢装修,今天一早一家人又为此生气。毕竟那些钱是我们全家多年的积蓄。去年,我找了山西分行,相关领导详细了解情况后支行行长鼓动我起诉信托公司。

还有被欺骗购买的?另一位山西vip客户如是说:山西太原光大银行河西支行的上官(现任副行长)打电话告知我,有一个非常好的理财产品,正在内部销售,本金安全利息可观,是对重要贵宾客户的回馈。可我卡里钱并不多,上官经理蛊惑我赶快去筹钱,要不就抢不到了……我公公张瑜(1933年出生)卡上有钱,我拿着老人的卡任由上官经理和柜台工作人员协商办理相关事宜,只让我直接签上老人的大名,并强制购买了十万元的基金,就这样老人辛辛苦苦一辈子积赞的一百万就泡汤了。

还有被人代替购买的?山西vip客户储韵说:2013年2月初,我们在海口市准备过春节,此时光大银行太原五一路支行理财经理打过来电话,力推一款理财产品,告之我此理财年收益为9%,非常值得投资,期间未对理财的投资方案和风险进行告之。该经理是2013年前任职光大银行五一路分行的VIP客户经理,因我们是VIP客户,几年来的业务往来彼此也产生了信任,对于此时来的电话我们因忙于过春节并未提高警惕,在他一再的蛊惑要求下,我们将取款密码告诉了他。春节后,我们回到太原,5月份去五一路支行了解该理财产品,才得知我们的钱全部买了信托产品而非理财产品,同时该支行拿出了《山西信托信裕15号(第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0000137和0000212两份,我们当时很奇怪,怎么成了信托产品,并且该合同上的签字全都是别人代签,同时在《信托产品资金代理转账委托书》的乙方签字也是光大银行代签。这时我们感觉不对劲,要求光大给个解释,光大银行承认因时间仓促让人代签字一事,并一再保证本信托产品有煤矿(“联盛能源公司”)做抵押,本金和收益有保障并且是安全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山西“联盛能源公司”破产,光大对于本理财产品的态度一下子180度的大转变。他们只承认是代售,没有赔偿的责任,将应该承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全部推到了我们的身上,我们多次去五一路支行要说法,他们已经将该支行销售本信托产品的经理及行长全部调离。截止目前为止,光大银行没有一个站出来承担责任的人,从而导致我们的精神和财产受到了巨大的打击。

……

在江苏、山西、上海、北京、河北、重庆、黑龙江、陕西、山东青岛……众多大客户们以种种方式在光大银行购买了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山西信托•信裕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长安3号”和“信裕15号”)。几年来,他们抱着对光大银行的信任,在期待着兑付本息,即使是在2014年2月下旬和2015年3月上旬到期未能兑付后,客户们依然相信着光大银行一次次会谈时所说的会给出方案解决。尤其是山西信裕15号的客户依法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选出的代表与光大银行进行多次会谈,光大银行每次都以有解决方案来安抚,答应2017年3月20日会有“保本付息”的方案结果,推到4月20日,又推到5月17日。 时至今日,却没有任何内容!于是,他们联合起来,来到北京——

北京的警察很温柔 光大银行的态度很“冷漠”

6月的北京骄阳似火。在北京金融街一带,光大银行理财产品受害者们齐聚这里,甚至在光大门口的街头度过了端午节,经过十多天的静坐,又很无奈的撤离了。

据客户们介绍:从2017年5月22日早晨开始,全国各地的一百多位光大客户来到位于金融街的中国光大银行总部,他们要向光大银行反映诉求,去北京总行站队递交信函。可光大总部是戒备森严,拒绝接受!还喊来警察维稳。但是,当警察们了解事情的原委后,对已经站队十几天的众多客户也深表同情,他们还帮忙送来水和饮料。但是北京的高温非同一般,在火辣辣的阳光下,很多站队的老人都晕倒了。

可是光大银行工作人员的冷漠却让他们感到齿寒。客户们说:他们对晕倒的人士连起码的人性关怀都没有,哪怕是一点点。当年的vip客户都是银行的座上宾,等油水被抽干了就撇之一边。光大当初口口声声保护理财者利益,但是花言巧语把客户骗进局里后就翻脸不认帐了。

                金融机构的答复

据黑龙江省电视台报道:该省的光大客户江梅(音)曾经通过电视台反映问题。电视台记者电话采访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一位姓江的经理时,这位经理称:“这不是我们行的理财产品,是属于信托产品,而且我们行在这个信托产品的责任只是代理销售,是在信托公司委托下,负责资金,比如说信托募集,在我们行开的户,挂到客户的账上。”他还说“当时江梅办理信托时的经理已经调离,暂时联系不上。因此江梅所说的情况也无法证实。我们只能按照合同办事。由于委托他们的山西信托有限公司正在接受调查,即使江梅的合同已经到期,也无法返还本金300万元。钱是交给山西信托了,我们是承担代理售后的责任。”

在众多光大客户的要求下,5月 23 日下午,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服务办负责人张晓宏出来代表总行做出口头回复:“为维护客户权益,我行一直在采取措施,敦促相关各方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针对大家的诉求,我行回复如下:一,光大银行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上市银行,其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和监管规定内进行,确保一切行为依法和规,所有款项流出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客户购买的信托产品,光大银行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承担代理信托产品的代理售后工作。但是,征信调查、协议签订、公正手续办理、后期风险防止等工作均由信托公司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银行承担信托计划向下归还利息本金的责任,截至目前,作为本信托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我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的规定,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第二,我行作为信托代理销售机构,秉承着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理念,多次与信托公司沟通,了解进展情况,督促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行为,同时集团和我行多次向政府监管部门、监管机构反映客户诉求,汇报相关情况,敦促、推进服务方案进展,为投资人争取合法权益。从事件进展看,政府和相关部门正在抓紧推进联盛企业重组方案的施行,建议大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信托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

在大客户们看来,光大银行这个回复概括起来说的意思就是:光大银行只是代理销售,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光大银行的这个答复,客户们表现出强烈的不满,他们认为光大并没有正面回答他们的问题和诉求,光大首先在销售这款产品时就没有依法合规,现在却用无法依法合规解决来搪塞,是在敷衍塞责,甚至态度还十分冷漠。“我们多数家庭都是投资二三百万,如今血本无归,他们只是说一句‘只是代理销售’就想把一切责任推脱干净,这是说不通的!”客户们气愤的说。

客户们提出彻查申请 专家认为银行责无旁贷

在光大银行工作人员正式答复之后,聚集在北京的受害者们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提出彻查申请(《关于彻查中国光大银行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中相关问题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

                 vip客户们的联名诉求书

《申请》)称:我们对照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年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2009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2009年第1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托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发现光大银行和长安信托及山西信托在项目设立、产品销售及运作管理中存在诸多严重问题。

客户们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相关部门,对光大银行和长安信托就长安3号、信裕15号的项目设立、产品是否成立、产品销售及运作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彻查,为全体受害者做主。

对于银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朱伟一曾经专门写过一篇论文(标题:《银行销售信托产品承担什么责任?》)。他说,遇到理财产品或信托到期无法兑现情况,当初销售该产品的银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问题,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重大问题。朱伟一认为:代销银行在法律上负有注意责任。如果银行向投资者提供了投资咨询意见,则银行必须承担受信责任;如果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被界定为证券,则银行可以被界定为承销商,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不能逃避其必须承担的责任。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私下另有协议,确定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但无论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有何合同约定,在此交易中,银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按照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办法》,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也有责任。《理财产品销售办法》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代销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换言之,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时,《理财产品销售办法》也适用;如果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审查时未能尽职,则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办法》第5条也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产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如实告知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金融界的专家也称: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必须调查、核实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并且必须承担风险告知责任,不能以“只是代理销售”为由推脱责任,因为“打酒管提瓶子的要钱”,客户信任的是银行,直接接触的也是银行。

关于光大银行众多全国受害客户的命运,我们将密切关注,并将继续报道。(记者劲松 关涛)

郑重声明:本文所引用的光大银行客户的陈述,其真实性由陈述人本人承担,陈述人对自己所说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件:《关于彻查中国光大银行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中相关问题的申请》

关于彻查中国光大银行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中相关问题的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我们2013年在光大银行(江苏、山西、上海、北京、河北、重庆、黑龙江、陕西、青岛等分行)购买了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山西信托·信裕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长安3号”和“信裕15号”)。按照当初光大银行销售人员的介绍应该是2015年3月上旬2014年2月下旬到期兑付,但时至今日,至今未收到本金和收益!

我们对照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年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2009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2009年第1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托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发现光大银行和长安信托在长安3号项目设立、产品销售及运作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如下:

一、光大银行在宣传推介产品时,不实宣传,提供自制的宣传资料,资料中未提示任何风险。销售人员以口头等方式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承诺没有风险,保本保息。

一是光大银行侵犯客户知情权,银行在销售划款前没有告知客户真实的产品信息,客户当初知道的仅局限于“两年,9.5%/年,银行针对高端客户的专属产品,总行推荐的,严格控制风险,保证兑付本金和收益,没有问题”等信息(客户在光大银行划款时,光大银行未提供真实产品的信息及签订相关合同等资料);

二是光大银行侵犯客户自主选择权,通过搭售、强买强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销售产品,部分银行人员代替客户签字;

三是光大银行、长安信托侵犯客户公平交易权,通过先划款后补签格式合同(客户已将钱按照光大银行的要求汇出后几天才被通知补签)、风险声明等,规避银行、信托的相关责任;

四是违规宣传,使用“额度有限、先到先得、抢购”等方式诱导宣传和欺骗。使用自行印制的产品宣传资料,资料中未提示任何风险。

在大家的陈述中,几乎所有客户都反映光大银行当初在销售此产品时如上所述,部分客户有录音为证(仅以长安3号部分客户调查举例,见附件1调查表)。

同时,2013年下半年联盛业已出事,但2014年3月份还是按照9.5%的年收益率将收益兑付给客户。从另一方面印证了当初银行销售人员的说法“年化收益率9.5%,刚性兑付,没有问题”。

参照信托办法中的第八条,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参照指导意见的“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中(四)、(五)、(六)项,以及实施办法中“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光大银行蓄意欺骗,规避责任,采取先打款,后补签合同、投资人声明书等手段;银行客户经理代签合同;未如实揭示相关风险,只是以“都是些专业术语,在空白处按要求填写即可,都是总行的格式内容,走个流程…”、“总行要求的”等走过场的违规做法,甚至有人至今未收到合同及相关资料。

在大家的陈述中,90%的客户反映光大银行采用“先打款后补签合同、投资人声明”的手段(见附件1调查表和附件8江苏银监局的信访答复),近30%的合同中客户签字是由光大银行客户经理签署的。

参照信托办法第十五条,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以及参照指导意见的“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中(四)、(五)、(六)项,和实施办法中“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三、在信托资金的保管、运用、资金用途等方面,光大银行是否按合同履行信托保管人职责,是否进行核实、记录,煤炭销售款的计提等是否及时落实(合同中约定6个月),是否与信托合同中一致,光大银行是否尽职,光大银行应提供交易流水和相关资料。

购买长安3号的69位受害者在光大银行的“指导下”(如需要,我们可以提供光大推荐的律师李某劝说部分受害者诉讼的视频,同时2016年的银行、信托及部分客户三方会谈时李某是光大银行成员之一)以"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为由起诉长安信托违约,要求还本、赔偿收益。光大银行当初明明知道信托计划不成立,为何还造成现在的这种局面?光大银行作为信托产品的资金托管、销售方及资金管理者,是否尽职?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银行是否应该先把我们的资金打到“监管账户”,待信托计划完成所有成立条件,银行查验之后才能把资金划给信托公司,但当初银行让我们直接把款打给信托公司,并没有履行监管责任。恳请国家相关单位彻查。

参照信托办法第十九条,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以及参照指导意见的“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中(四)、(五)、(六)项,和实施办法中“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四、未进行合格投资者身份认定核实工作。

光大银行、信托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进行合格投资者的身份认定工作。光大银行明知故犯,内部员工主动汇集或指使对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汇集员工或他人资金,积少成多,购买信托产品。

在我们的调查了解中,34%的客户都是以集资的形式购买产品,光大银行员工将自有资金汇集到客户账户中集资购买次产品并签署协议,集资购买协议由光大银行提供(加盖公章)。部分交易流水、人员清单及购买协议等证据见附件2。

参照信托办法中的第六条,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参照信托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中的:(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以及参照指导意见的“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中(四)、(五)、(六)项,和实施办法中“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五、信托公司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报告、备案

根据江苏银监局等省级监管机构反馈,信托产品在江苏等地区销售前没有向当地省级监管机构报告,有江苏监管局信访答复(见附件3)。

参照办法中的第七条,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六、信托公司当初设立信托项目、光大银行评审项目时的尽职调查问题,煤炭行业自信托发行之前的一路下滑形势,国家节能减排、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等政策,以及山西联盛的实际经营状况、山西楼俊矿业公司股权收益权等是否充分调查和正确评判。

合同中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相当漂亮,可过了不到8个月就出事,实属不应该,我们老百姓都觉得里面有蹊跷。

长安信托分别于2013年5月和2013年8月,由于煤炭行业亏本、行业不景气,而对两个鄂尔多斯涉煤信托产品提前终止。此事证明长安信托明知煤炭信托的风险逐渐变大,却依然在2013年3月

参照办法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七、我们的遭遇

光大银行在信托产品的销售环节、项目尽职调查、信托资金拨付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的违规、失职、侵权等行为。我们与光大银行存在着明确的金融服务关系,是光大的违规、失职、侵权等行为才导致我们的血汗钱一去不复返。我们这些受害者都在各自的地区一次次地找光大银行分支行要钱、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诉求,却始终看不到我们的血汗钱。我们走头无路,2016年的3月、5月,我们全国的受害者不约而同地来到北京的光大银行总行声讨,赴相关监管机构信访投诉......但至今没有任何说法。.

党中央从十八大以来,教育干部,以人为本,群众利益为重,八项规定,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光大银行不设接待窗口,不受理不接访不理不睬,任由客户呼天呛地,任由矛盾升级激化,与党中央精神不符,与法规条例不符!

八、我们的恳切请求

自我们来到光大银行总行之日起,北京的警察就和我们一样,每天在这儿,淋雨、暴晒,陪伴着我们一起,我们也于心不忍!我们中的长者问:“你们‘铁肩担道义,人民在心中!’我们天天在这儿,北京公安局既然都知道,那怎么不想着从源头解决问题,敦促光大还钱呢?”,警察说“我们管不了银行啊......”

我们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相关部门,对光大银行和长安信托就长安3号、信裕15号的项目设立、产品是否成立、产品销售及运作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彻查,为我们全体受害者做主,还我们一个公正,“还我们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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