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经济台>正文

《虞城县检察院王志亮充当其弟恶势力保护伞》情况说明

时间:2017-06-08 17:40:03    来源:中国企业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网传《虞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志亮 充当其弟弟王志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情况说明 已报警

\

  现在将张新江的情况说明书附上

  近日,网上一篇名为《虞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志亮 充当其弟弟王志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的帖子在朋友圈被不知争相的群众转发,对当事人王志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据了解,这些帖子所发的网站非正规权威网站,内容严重失实。目前,王志亮已经报警,警方等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而帖中牵涉到的举报人张新江得知此事后,现已出具情况说明书,并向王志亮道歉。请大家不要轻信、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以免违法。

  提醒散发、传播谣言,要付出法律处罚。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补充规定(六)》将该款的罪名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专门条款予以规制。今后,网络传谣要负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