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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不愿办养老保险 女子被迫承诺“不需要”

时间:2017-05-02 10:40:08    来源:河南商报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五一小长假前夕,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并通过法官点评的形式指导劳动者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其中包括,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作出不需要养老保险的承诺,这样的承诺会得到法律支持吗?单位要求女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生育,这要求合法吗?

  案例1

  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现职业病

  单位也要担责

  案情回放

  家住南阳市的李先生于1989年至2012年在某银矿工作,工作中接触矽尘,累计接触史达23年多。

  2012年5月,用人单位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

  2012年9月,李先生被诊断为矽肺一期。后李先生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李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四个月内发现了矽肺病,在此之前一直在某银矿工作,且接触矽尘,解除劳动合同后并没在其他单位工作。

  因此,李先生所患职业病应系其在某银矿工作时接触粉尘而引起。法院遂判决某银矿公司对李先生所患职业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点评

  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与其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无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能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免除对劳动者的责任。

  案例2

  即便未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也不能“说辞就辞”

  案情回放

  1997年刘女士到南阳市一家信用社上班,1998年,单位与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她的工作未受影响,一直按单位的规定工作、领工资。

  2011年12月,经上级部门批准,刘女士所在的单位改名。可就在这时,已工作15年的刘女士突然接到单位通知,她被停止工作了。

  刘女士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调查后最终作出裁决,刘女士和原工作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决定,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女士的单位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支付刘女士被停止工作至安排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

  法官点评

  本案中,刘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一旦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依法约定及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3

  生病期间

  员工的工资不能说扣就扣

  案情回放

  许女士1995年应聘到南阳市区一家公司工作。2007年由于公司改制,许女士与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至2012年7月。

  2010年1月至8月,许女士因病未去上班。公司以许女士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7个月为由,与许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且患病期间,单位没有给对应工资。

  许女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医疗期的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许女士患有多种疾病,公司对许女士因病不能上班的情况知晓且认可,许女士作为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应享有的待遇。

  按许女士的工作年限计算,法院最终判决许女士的公司支付许女士18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共计16876元。

  法官点评

  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工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案例4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

  老家陕西省商南的刘女士大学毕业后到某销售公司南阳分公司上班。刚进公司时,老板就要求她三年内不能生小孩,虽然条件苛刻,但考虑到待遇还可以,刘女士勉强答应了。

  2013年8月份,约定的三年到期后,刘女士的孩子顺利降生。产假期间,刘女士还通过电话安排本部门工作。2014年10月8日,公司在未通知刘女士的情况下,突然新任命了一名人事部经理,刘女士被下派到县里的经营部上班。

  考虑到孩子需要哺乳,刘女士便找公司理论,谁知公司以她不服从调岗为由将其辞退。刘女士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补偿刘女士4.5万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还有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不能限制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如果大家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断然拒绝,并向劳动人事部门举报,即便没有拒绝,也不要担心,这样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5

  承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

  不具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

  贾女士是邓州市某销售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只负责缴纳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不负责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迫于寻找工作的压力,贾女士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并出具了承诺书。

  2015年3月,贾女士的合同到期,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贾女士经咨询发现,没有养老保险对今后的发展非常不利,便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原公司为其补上应缴的养老保险11000余元,仲裁部门依法支持了其请求。销售公司提起诉讼后,被一、二审法院驳回。

  法官点评

  贾女士与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销售公司提交贾女士的承诺书作为抗辩理由,但该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销售公司应该为贾女士依法补缴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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