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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法院判决2年 执行局久拖不执行

时间:2017-04-19 18:40:05    来源:中国企业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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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上显示:赵小玲赔偿雒秋梅42064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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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陟县法院判决书上显示:赵小玲赔偿雒秋梅42064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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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雒秋梅左胳膊和左腿已截肢,右胳膊右腿仍植有钢钉,右脚的两根脚指头也截掉了,前期治疗雒秋梅的家已经负债累累,后期治疗费用急需法院判决结果能够实现,为何武陟县法院的判决结果实现不了?法律难道在我们武陟县是一纸“空文”了不成?

  尊敬的新闻媒体:

  2013年春,家住武陟县北郭乡的雒秋梅到武陟县赵小玲的木片厂干杂工。2013年8月8日早6点40分左右,雒秋梅在赵小玲的工厂清理剥片机内的木材时,不慎被近80岁的工友误启动了剥片机,瞬间,雒秋梅满身是血。经在场的人及时报警、拨打120急救后,派出所民警及消防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将已昏迷的雒秋梅抬上120急救车,送往武陟县人民医院抢救,雒秋梅在县医院其中仅输血措施前后共计8000CC,相当于雒秋梅全身血液换了四遍。雒秋梅须尽快做左胳膊和左腿截肢手术,才保证了其性命安全。当时,爱人她满身是血,当时我们的一个邻居看到时,当场晕倒并在医院10多个小时。

  事发后,我和爱人雒秋梅恳求木片厂老板赵小玲,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还是履行工伤赔偿义务,先向雒秋梅缴纳住院及相关手术费用,保障雒秋梅及时有效治疗。但是赵小玲却仅仅派人送去5000元钱后,再无露面,截肢手术后的爱人雒秋梅却永远失去了左小臂和左小腿。她的右胳膊和右腿因此也被植入钢钉,截掉了右脚的两根脚指头,我家也因突如其来的事故却背上了巨额债务。

  因为家里实在没钱给爱人雒秋梅做进一步的治疗,在我多次找赵小玲要医药费、住院费等用时,给我爱人做治疗,赵小玲像挤牙膏一样,分几次才给了我们1万元,以后就再也不理不问了。当时赵小玲说,我也没有钱,你爱怎样就怎样吧,反正我没钱。赵小玲不是没钱,她开了几十年的木片厂,还有多处房产,之前她还买了一辆100多万元的车,不可能没钱。我们的要求并不高,可他们仗着有钱有势,一步步把我逼上维权的道路上。

  2014年5月26日,我和爱人雒秋梅向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 14年7月25日,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上写道:被申请人赵小玲的木片厂无营业执照,也未依法登记和备案,在不具备用工资质的情况下,招用劳动者为其干活,系非法用工。申请人雒秋梅在被申请人赵小玲处工作期间受伤,鉴定为肆级伤残,被申请人赵小玲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赵小玲)承担申请人(雒秋梅)的一下伤残待遇,今后双方互不纠缠。1,医疗费44342.78元(已扣除被申请支付的15000元);2,住院生活补助费800元;3,住院护理费2272元;4,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5,劳动能力鉴定前生活费17754元;6,一次性赔偿金355080元。以上合计420648.78元,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不付给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8月左右,木片厂老板赵小玲把雒秋梅起诉武陟县人民法院。请求武陟县人民法院:1,依法撤销武劳人仲案字(2014)079号仲裁裁决书。2,判令武劳人仲裁案字(2014)079号仲裁裁决书定性本案为非法用工赔偿错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武陟县法院认为,原告赵小玲经营的木片厂无营业执照,也未依法登记和备案,在不具备用工资质的情况下,招用劳动者为其干活,系非法用工。被告人雒秋梅在原告赵小玲处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为肆级伤残。。。。。。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小玲赔偿被告雒秋梅医疗费44342.78元(已扣除被申请支付的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住院护理费227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劳动能力鉴定前生活费17754元、一次性赔偿金355080元共计420648.78元。

  截至目前,武陟县法院判决结果是下来了,可是判决结果一直无法实现?法院判决的钱我们一直没能拿到?我和爱人多次找到武陟县法院执行局周局长和詹科长时说,找不到人,你们找到人,我们去抓人,要么就是忙,要么就是拘留所的人关满了等有空去抓人等等。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能实现,这到底是怎么了?

  反映人:刘国延 妻子雒秋梅

 201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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