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5日,郑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顶津食品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中放置有一个蓝色清水桶,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直接从该清水桶中取水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自环限改〔2016〕第002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路恢复正常。2016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清水桶已拆除,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针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郑州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项“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0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7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16年3月18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针对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行为作出了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于3月2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单位。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2016年5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对直接责任人张某下达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