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了解到,自2014年5月起,河南在全省法院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推行伊始一年间,全省的一审行政案件的原告胜诉率提高近两成。
事发 “都是喝酒惹的祸!”
事情起源于2016年12月6日晚上6点左右,据原告石磊描述,事发当晚,他在朋友家饮酒后,路上踉踉跄跄走着回家,从同村村民苏某平身边路过时不小心将苏某平推到,并不是有意,而苏某平的儿子石某磊听闻母亲被打,迅速从家中跑出,看见母亲苏某平在地上躺着,听旁人说石磊照他妈身上跺一脚,很是气愤,就照石磊打了一拳,对于打人一事,石某磊当庭承认,石某磊称:“他打我母亲,我不可能不管。”
焦点 “脚跺还是意外推倒?”
庭审现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针对原告石磊对苏某平是“无意推倒”还是“用脚跺”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辩护称:苏某平询问笔录显示,苏爱平说石磊从身后将其跺倒在地,儿子石某磊从家出来看见石磊正在跺她,就去打石磊,而石某磊询问笔录显示,石某磊说从家出来看见苏某平在地上躺着,听石全(现场目击者)说石磊照他妈身上跺一脚,我一听说就照石磊打了一拳。从上述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虽然苏某平和石某磊都说石磊用脚跺苏某平倒地,但两人说辞存在矛盾,且石某磊只是听说石磊用脚跺苏某平倒地,并没有亲眼所见。
而本案的另外一位证人证言仝凤云询问笔录显示,石磊回家路上碰见苏某平,石磊推了苏某平一下,苏爱平一下跪地上了,然后石某磊从家出来,要用砖砸石磊,被拉住,又用拳头将石磊右眼打伤;
石磊询问笔录显示,“因为喝酒了记不清案发时的情况,第二天母亲说昨晚我将苏爱平推到了,要我带着礼物去道歉,道歉后又带着苏某平去医院检查身体看病。”笔录并没有显示石磊用脚跺倒苏爱平。
而第三人苏某平法庭上一直却坚称是被原告石磊用脚跺倒在地。
庭审现场,原告代理律师、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文科辩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石磊脚跺苏某平”。
质疑:滑县公.安局和高平镇派出所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石磊认为,石某磊不存在“情节较轻”的情节,滑县公.安局和高平镇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代理律师、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文科表示:石磊因饮酒导致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降低,在从苏某平身边路过时不小心将苏某平推到,并不是有意,两人也没有矛盾,且事发第二天石磊给苏某平赔礼道歉并去医院给其看病,石磊不存在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拦截妇女、无事生非的行为。石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而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对石磊的行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史文科称,石某磊并没有亲眼看见石磊脚跺其母亲苏某平,只是听说,其不分青红皂白就对石磊进行殴打,因为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轻微伤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后果中属于后果较重,不属于后果较轻。
原告认为:石某磊的行为不符合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第50条构成“情节较轻”第(3)项“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的情节,对其行为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前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
综上,对石俊磊应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滑县公.安局和高平镇派出所对石磊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应予撤销,且对石某磊另行作出治安行政处罚。
庭审现场,滑县公.安局和高平镇派出所代理人也为二被告进行了充分辩护,通过一系列的举证、质证,二被告均称,在处理原告石磊与第三人苏某平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均依据事实、依法行事,不存在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近日,媒体分别致电汤阴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法官和滑县公.安局高平镇派出所有关负责人,但二人皆以“采访需经上级批准为由”婉拒了媒体的采访。
截止目前,汤阴县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但纵观本案,本是一起很小的邻里纠纷,却因为涉事双方缺少沉着冷静、以和为贵的处世态度,最后闹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直至对簿公堂。“千里来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安徽省桐城市的“六尺巷”一直是邻里关系的典范。冲动是魔鬼,我们要牢记中华传统美德,凡事以和为贵,为人谦让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