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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涉嫌“非法资金池” 链家金融被起诉

时间:2017-03-03 18:00:08    来源: 中金社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摘要:昨日,链家金融相关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被起诉!涉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

  链家金融因“非法资金池”遭起诉,理由是什么呢?

  昨日 ,链家金融相关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被起诉!涉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

  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是链家金融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链家金融业务主要由这两家公司及“链家理财”构成。

  此次链家被起诉直指“非法资金池”问题。遭起诉的理由是:

  2015年9月23日,某客户与链家签订了《融信托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是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共计3页。

  协议签署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没有将协议交给该客户。2016年5月,因为诉讼,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才将协议交给客户。该客户看到协议后,发现协议内容涉嫌违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法院依法判令协议无效。

  一、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具体是:

  (一)协议第一条第三款:“本协议项下的‘专用资金托管账户’是指,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在‘理房通’开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内容:“经协商一致,将购房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存入托管账户内。”

  “理房通”是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简称,其不是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商业银行业务。

  因此,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在“理房通”开立存款账户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将购房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存入托管账户内(“理房通”)的行为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何批文,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批准的《支付业务许证》。根据此批文,“理房通”只能开展网络支付业务。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显然,协议规定的存款账户不属于网络支付业务范畴。

  另外,“理房通”通过POS机刷银行卡方式收款,超出了网络支付业务范畴。

  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制作的格式化的协议内容造假,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融信托管协议》第二条第三部分账户信息是虚假的: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在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是一个邮箱,显然是虚假的。

  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在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账号,也不可能开设账号,因此协议的这些内容都是虚假的,是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伪造的,目的是用来欺骗客户签署协议。

  四、“理房通”以第三方网络支付名义,非法吸收大量资金,形成巨额资金池,对外进行放贷、投资、理财,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其实,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他们之间相互配合,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详见2016年2月29日《北京商报》报道:链家金融模式的四大悬疑:理房通存违规嫌疑。

  综上所述,《融信托管协议》是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欺骗客户签署的,协议内容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属于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请法院依法判令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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