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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查内容太乙路街办公共场合张贴业主信息遭质疑

时间:2018-06-10 09:00:10    来源:西部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街办在小区每栋楼内张贴告示,通知要对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内容进行检查,于是公布了业主们的个人信息,而被一同“晒出”的业主,则都是支持更换物业的住户。两日来,西安市太乙路街办的做法遭到业主的质疑。

  千余业主信息被张贴

  张女士家住兰蒂斯城小区,6月8日中午,有业主在小区业主群里发了几张照片,是一张盖了公章的公示,后面附了几张业主的信息列表,她点开图片一看,发现老公的名字、家里的房号,以及房子面积都在列表上清楚地写着。“这是怎么回事?这么隐私的东西为什么要贴在电梯口?”张女士说,她把告示详细看了才知道,是太乙路街道办事处要核查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

  记者看到,告示标题是:关于对兰蒂斯城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进行监督检查的告示,落款盖有太乙路街道办事处公章。内容为,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在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指导下,我办于6月7日至6月13日采取公告、入户、电话问询等方式对本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况进行检查,望广大业主积极配合。

  记者看到了1号楼、2号楼、4号楼、5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以及10号楼里张贴的信息。经过计算,有千余业主的个人信息被张贴于公共场合。

  张女士说,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期间,她曾填过一张业委会发的表格,表格上就有姓名、房号、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张女士说:“我家在7号楼,楼上大约有280户业主,实际被贴出来的住户有160多户。”张女士很疑惑,为什么街办调查会议情况,非要公布业主信息?而且公布的只是部分业主信息?业主的个人隐私怎么能公布呢?

  公布的都是支持更换物业的

  张女士的疑问,记者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朱女士处得到了答案。

  朱女士介绍说,经过他们查看,凡信息被张贴的业主,都是在第二次业主大会中填写过决议书的人。据朱女士介绍,2018年1月8日,小区业委会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就是否解聘西安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议题进行投票表决。而决议的过程是以向业主发放填写决议书的方式获取的决议结果。决议书除了业主的个人信息外,要表决的内容有三项:第一,是对现有物业服务是否满意;第二,如果不满意,是否同意更换物业公司;第三,是否同意委托业主委员会及各楼宇业主代表进行新的物业公司选聘。决议结果显示,总面积及总户数均已过半数,最终同意解聘西安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终止其服务,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选聘新物业公司进行服务管理。

  通过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在网上发了招标公告,通过初审、预审等流程,选出新的物业公司,今年4月27日,业委会就已和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同时还给现物业发了联系函,通知交接。这时接到了太乙路街办的通知,说他们接到投诉称,第二次业主大会程序违规。后又接到个别业主投诉,称对此次大会不知情,要求调查。

  朱女士说,6月6日,按照太乙路街办的要求,小区业委会将第二次业主大会的所有材料向街办移交,“总共13个档案袋,全部封印了,10个档案袋里是1号楼到10号楼收上来的决议书,另外三个档案里,一个是装着36份不同意更换物业的决议书,一个是装着作废的决议书,最后一个是装着剩余空白的决议书。”朱女士说,6月6日把这些材料交给了街办,没想到6月8日填写过决议书的业主的信息就被张贴了出来,目前只有街办知道哪些业主参与了此次大会的决议。

  太乙路街办未接受采访

  对此,记者向太乙路街办负责该项事务的社会管理科负责人核实,该负责人未予正面作答,让联系上级宣传部门批示方可接受采访。而对此,兰蒂斯城小区现在的物业办工作人员毫不避讳地介绍,所有的业主个人信息,都是告示上盖公章的太乙路街办贴的,尽管物业也有业主的个人信息,但他们是不会这么做的。同时,记者了解到,该物业目前也正在着手做入户调查的工作。

  .律师观点

  街道办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该小区业主表达得更多的意见是,太乙路街办也是政府职能部门,公然公布大批量业主信息,这法律意识也太淡薄了吧?难道不知道公民具有隐私权吗?难道不公布业主信息,他们就无法对这次大会进行调查监督了吗?

  还有部分业主担心家人的安全。住户吴女士表示,小区3500余户,填写决议书的业主超过一半,说明同意更换现有物业公司,这部分人本身就与现物业处在对立面,街办不保护反而公开了,如果信息被社会上不良分子获取干坏事,这个责任谁来负?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说,未经公民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公开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因为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赵良善说,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本事件中,街道办在楼房前等公共场所张贴业主的身份及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业主隐私权。

  如果街道办的这一行为给业主造成影响及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街道办将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另外,街道办作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掌握大量民众个人信息,除法律允许公开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公开,否则,不仅对业主造成困扰,同时也会影响公权机关在民众心中的地位。该街道办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这将会给广大群众带来很大的隐患。记者 苗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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