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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李爱君谈大数据应用:信用评价平台应注意法律风险

时间:2016-12-21 11:58:03    来源:中国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中国网财经12月21日讯(记者 毕晓娟)今日,凤凰WEMONEY(2016)"NF+"峰会召开。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在论坛上表示,利用数据时,要注意法律上的问题。从企业来说,或者信用评价的平台来说要注意法律风险。

  因为我们国家的侵权法,我们的宪法,征信管理办法,身份证管理法律规定,海关法等等,不同的部门法中都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商业秘密的保护,国家安全的保护,三方面我们都有这样一些保护。

  以下是演讲全文:

  李爱君:谢谢大家,大家上午好。接着杨组长提到的新金融和科技金融的问题,新金融实际上就是金融创新的表现形式,科技金融确实跟新金融来比范围要窄一些。我们规范新金融实际上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促进整个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为什么要谈这个问题呢?前两天在《求是》杂志的一个会上,一个老板证明了我的观点。他说今年我们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了很多规范,那些规范使得这些企业在原有模式下已经无法发展了,因为成本太高。

  原来是什么样的模式呢?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借款合同收取服务费,一旦收取服务费,企业借款人的成本就提升了。借款人提升之后,很难形成这样一个服务的模式,后来就改成共享金融。我不收取你服务费了,服务费变成你企业的股权,用服务费购买了企业股权,他说叫共享金融。

  变成股权之后发现又有问题,因为面临的中小企业拿到了股权,也很难拿到收益分红,大家知道股权有自益权和共益权,所以就变成共赢金融吧,干脆把你的企业上下游开发出来,我挣贸易差。

  整个讲述下来发现是由于规范的出台降低了服务费,又把服务费变成股权,其实股权比起服务费来说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最后挣贸易差,我给你开发市场,更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所以规范确实是降低了企业的成本,降低企业成本就是给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推力,规范最终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在《规范》出台后,大家都往消费金融转,这也是由于《规范》的出台导致大家的转型。为什么要转型?就是因为制度额度的限制。其实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就是在促进我们的经济发展,个体提高了消费,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就有了销路,也是供给侧的支持,整个金融创新与规范,最后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二个问题简单说一下大数据的问题,刚才前面专家说到了数据和平台。实际上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是紧密相关的,做信用金融怎么评价它的信用呢?我怎么敢去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借他钱呢?就要评价他的信用。

  大数据是由于我们去评价一个个人信用传统数据的信息补充,如果单靠传统补充的大数据是评价不了个体信用的,只是一个补充。利用这些数据的时候,我们要注意法律上的问题。从企业来说,或者信用评价的平台来说要注意法律风险,因为我们国家的侵权法,我们的宪法,征信管理办法,身份证管理法律规定,海关法等等,不同的部门法中都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商业秘密的保护,国家安全的保护,三方面我们都有这样一些保护。所以怎么收集信息?你有没有这样的权利收集?你收集的范围有多大?收集之后怎么存储?一旦泄露以后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你收集的信息怎么处理?处理的方式是什么,处理结果的应用。

  大数据是衍生品,大家用大数据评价一个主体一个人的信用,是通过大量数据处理之后形成了有价值的数据,实际上它是数据的衍生品。当数据大数据化有一系列的行为,这些行为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散落到各个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制度里面进行调整。涉及到哪些行为?第一是收集的行为,第二是存储的行为,第三是处理的行为,第四是使用交易,最后会落在监管上。

  系列行为形成系列法律关系,有一些相应的法律制度,这是利用大数据当中所注意的法律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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