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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一年奖10万”再开庭 被告称幕后真凶未到案

时间:2016-10-19 12:40:2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导读:

  2015年正月初三,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西安村的卢绍珍等人,以卢清华的房屋影响风水为由,率领数十村民对该有合法手续的房屋进行疯狂打砸。派出所民警在场无法控制,受害人打了60多个电话请求警力增援,却没有人来。

  最后,导致卢清华家500多万的财产被砸毁。接着,仅有卢绍珍、卢振玉和卢伯楷三个村民被抓并被判刑一年,其他参与打砸的村民及幕后黑手均逍遥法外。

  作为受害者的卢清华一家人,房屋被砸得面目全非后,却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都被法院剥夺了。更离谱的是,法院虽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凶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其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却没有具体数据,案卷中也没有毁坏财物的价格评估报告。

  一边是受害者家属得不到半毛钱赔偿,而另一边却是大摆十几桌酒席进行庆贺。在三名被判刑的村民被陆续释放的过程中,每释放一名,村里的卢氏宗祠就会大摆酒席庆贺一次,并给刑满释放人员至少“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10月12日,永泰同安卢清华房屋被砸案又一犯罪嫌疑人卢玉武被送上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卢玉武除了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外,还被指控犯妨害公务罪。

  在庭审中,卢玉武连个辩护律师都没有请,凭着自己含糊不清的表达,勉强开完了这个庭。

  据卢玉武供述,在卢清华房屋被砸的前一天晚上,村里的卢绍珍、卢振玉和卢伯楷曾组织大家开会,研究部署次日打砸卢清华房屋的相关事宜,并对大家进行了明确分工。

  卢玉武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他是受卢绍珍等人的指使,才参与打砸,责任应该是组织者的更大。面对500多万的附带民事赔偿,卢玉武则认为应当由卢氏宗祠组织大家对卢清华家进行承担,他该出多少就出多少。

  按法律规定,作为组织者的卢绍珍、卢振玉和卢伯楷等人,应当对所有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他们三人却仅被判刑一年,不但不用承担民事赔偿,反而还获得卢氏宗祠提供的10万元奖励。

  如此胡作非为的枉法裁判,他们又是如何做到的呢?

  法律游戏之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巧妙“择法”。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而卢绍珍等人毁坏的财物价值多少呢?就算不以受害人列出的清单按500多万计算,在永泰县公安局给卢清华的鉴定通知书上,也载明毁坏的财物价值达56万多元。

  毁坏财物达56万余元,是《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5万元的11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凶手卢绍珍三人,为何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来,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有一条“追诉”标准,即“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既然有这样一条追诉标准,是不是就可以绕过“数额巨大”的惩罚呢?正常依法是不行的。

  因为追诉标准仅仅是刑事犯罪的立案追诉起点,不包括“严重情节或后果”。损毁56万余元财物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按“数额巨大”进行追责,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永泰县人民法院又是怎么做的呢?该院却偏偏绕过了“数额巨大”,仅适用了起点刑的“追诉”标准。如此“择法”避重就轻地判决,是其“法律游戏”之一。

  法学专家指出,卢绍珍等人作为打砸房屋的组织者,其应当对造成的所有后果负责。例如雇凶杀人,雇人者和受雇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而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的组织者和策划指使者,怎么可能仅承担行为责任、对造成的后果就不用负责呢?因此,永泰法院对卢绍珍等人的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纯属枉法裁判,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法律游戏之二:法院剥夺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本案“法律游戏”之二,就是法院剥夺了卢清华等十三名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被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即物质损失。在本案中, 因卢绍珍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导致卢清华一家十三口遭受了500多万元的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卢清华等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但永泰法院却以“(2015)樟刑初字第17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卢清华等十三人的起诉。

  永泰法院驳回卢清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不符合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让所有人纳闷的是,卢清华等人的诉讼,有哪一条不符合以上规定?卢清华不服永泰法院的一审裁定,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又驳回了卢清华的上诉。

  卢清华说,真是“天下乌鸦一般黑”呀!受害人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没有了。

  法院为什么一定要驳回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呢?法学专家道出了实情。

  专家认为,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会直接影响到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量刑。换言之,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没有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达成合解、或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法院就必须要对被告人进行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更特殊的是,如果法院让卢清华等人参与附带民事诉讼,就必然提到损毁财物的数额和赔偿数额。一旦提到这些数额,被告人卢绍珍等人的量刑就必须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这正是法院和幕后操控黑手最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因此法院就死活不让受害人参与附带民事诉讼,以达到轻判凶手、和谐权贵的目的。

  法律游戏之三:被告法庭上称幕后真凶未到案。

  卢玉武在法庭上称,还有很多持械打砸的凶手、以及幕后真凶都未到案,仅把他这个空手前往的人抓起来,体现不出法律的公平正义。

  那么卢玉武所指的幕后真凶又是谁呢?

  卢绍珍于2016年4月16日在永泰县公安局给所作的《讯问笔录》证明,该幕后真凶疑为卢玉胜。

  在笔录中,办案人员问:“是谁通知你回来解决卢振凑房子违建与卢姓宗亲纠纷一事?”

  卢绍珍回答:“卢仲安因为卢振凑(卢清华之父)房子事情没有解决清楚,卢玉胜就叫我回来帮忙解决,然后我就回来了。”

  问:“卢氏理事会的主要成员情况?”

  答:“最早的理事会会长是卢玉胜,后卢玉胜比较忙没有空去处理理事会的事情,就提名卢仲安,大家也同意选举卢仲安担任会长。”

  从卢绍珍的笔录可以推断,第一,卢玉胜是卢氏理事会的前任会长;第二,是现任会长卢仲安没有将卢振凑房子事情解决清楚;第三,是卢玉胜再叫卢绍珍回来把事给解决了。

  所谓的“解决”,也就成了聚众打砸。因此,卢清华一家房屋被打砸之事,与卢玉胜脱离不了关系。然而,案发至今,相关部门连一份笔录都没有找他做过,谁能对此给出个合理的解释?

  那么卢玉胜又是何许人?

  卢玉胜,福建胜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永泰县同安镇翥岭林场场长,为福建省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其在永泰当地占地8000多亩的林场,集特色林业、生态旅游、山茶油生产等产业为一体农业“龙头企业”。

  有了省人大代表的头衔,及“龙头企业”的底气,卢玉胜顺理成章地成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红人。因此,他与县领导关系相当密切,这在当地已不是什么秘密了。

  本来卢清华家遭打砸之事,从表面上并看不出与卢玉胜有什么关系,但结果卢绍珍的这份笔录,还是将他“出卖”了。

  法律本是十分严肃的惩治工具,而永泰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在该案中却玩起了法律游戏,这看似高明之举,实则漏洞百出,依法治国在永泰遭亵渎。受害者房屋被砸得面目全非,过着流离失所的日子;案发至今已近两年过去了,受害者却连半分钱的民事赔偿都没有着落。难道这就是法治?这就是公平正义?

  因此,希望该案能引起相关领导和监督部门的重视,使枉法裁判行为得以纠正,并让真凶不再逍遥法外,给受害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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