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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半年无果 海城环保隐情为何

时间:2016-10-19 12:40:06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孟祥山) 村民实名举报大型企业污染,本以为会按照相关法律获得奖励,没想到当地环保部门竟然严重违反《信访条例》,半年也没给出一纸答复。记者介入采访,辽宁省海城市环保局闪烁其词,竟欲找人想把记者“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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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马先生告诉记者,他举报的企业名为华宇镁砂集团,法人李春颖曾是辽宁省人大代表,官方报道其因涉及辽宁贿选案被罢免。李春颖原是海城市八里镇华裕村党支书,多年前通过不正当手段将企业转制,企业大肆污染,相邻的村有的给污染费每年150万之多,而唯独他所在的中心村村民没有一分钱污染费。马先生于2016年5月5日开始实名举报,海城市环保局于副局长口头说“企业监控设备没上,手续不全。”但死活不给书面解答。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对于此事,马先生觉得很蹊跷,海城市环保局怎么就不能依法办事?隐情何在?马先生还告诉记者,在辽宁省环保厅该企业报备的是停产状态,为什么能堂而皇之地生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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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记者驱车前往华宇集团的路上,导航也显示为停产,但是,距离企业还有2公里之外,就看到了生产企业把几个山村弄得云山雾罩。华宇集团徐姓副总对记者解释,我们是1987年的老企业,省里给出的条件是正在环评备案,窑炉30%在生产,我们也正在谈除尘脱硫着手上设备,正在改造,国家有相应政策:整改到年底,不行就停产。对于污染补偿一事,徐副总表示自己一不是法人,二不是村民,所以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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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日,在海城市环保局,记者提出采访要求,办公室王主任经过一番联系,最终该局监察大队的大队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于半年不给答复的情况,该队长表示不了解情况。对于华宇集团的现状,该队长进行了解释道:“镁制品全省都是这种状况,老企业环境污染整顿,该企业属于部分生产,处于备案整改的过度阶段。我们一直要求治,企业也一直在治,屡治不能达标,因为镁只是辽宁有,而省里目前还没有出台行业标准,没有更好的工艺和设施替代,允许部分生产是形势允许,我只能解答到此。

  何为大队长所言的“形势允许呢?”在海城市八里镇镇政府,记者了解到:华宇集团多年来一直是海城的纳税大户,李春颖也当过多年的村支部书记。但这是不是所谓的形势,不得而知。

  记者正在环保局采访之际,其它媒体同行打来电话,说受海城市环保局于副局长之托,能不能不报道,记者当场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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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海城市信访局办公室李主任,李主任表示,海城市已经纳入全国的信访系统,但对未按时办结的情况只能督办,信访局没有给处分的权限,此问题只能找纪委。

  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0月14日,辽宁省环保厅法制办郑处长告诉记者,目前,环保系统的信访还不是垂直管理,相关权限由属地负责。

  敢于冒犯法律者,往往是因为对法律的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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