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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荣成法官“要拘留信访人”的 背后

时间:2016-10-18 10:40:1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6年10月12日信访人潘孝国接到荣成市人民法院信访科法官王建军的电话,让他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信访科接受调查,原因是2016年9月29日潘孝国写信给荣成市市委,反映荣成市人民法院法官慈方铭在审理刘德军诉吕志娟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请求检察院依法立案。市委将举报信转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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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许,法官王建军接待了潘孝国和吕志娟(潘的妻子),王建军问:“是你写信给市委书记投诉我们的法官慈方铭吗”?潘孝国如实回答,“是的,慈方铭法官在这个案件中多处违背了诉讼法、合同法及物权法等法律(违背诉讼法第7.64.119.149条合同法.58.130.133条及物权法39条)。”王建军法官听后咆哮地对潘孝国说:“如果主审法官不存在问题,你拿不出法官违法证据,我最少拘留你,还要处罚你。我作为一名信访法官,保护不了我们法官的基本权益,那我还干什么信访法官。你这属于不如实举报和诽谤慈方铭法官,我将修理你。你不知道你的影响多恶劣,我给你指条明路,给慈方铭法官道歉,执行的问题(对方当事人刘德军不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信访人申请强制执行已三年,至今法院分文没有执行,法院查封对方房产两年却不拍卖)由我去协调”。潘孝国和吕志娟据理力争,王建军根本不让信访人说话。王建军下了最后的通牒说,“你是不见棺材不落泪,我不是吓唬你,包括律师我都处罚得很轻松!”(潘孝国这里有录音证明王建军是怎样接待的)。“判决书前后矛盾,判决书与裁定书之间有矛盾,主审法官是否违法,对照法律文本,非法律专业人士都能看得出来,而王建军根本就视而不见”,潘孝国拿着七份判决书和法律文书对媒体说。

信访法官为什么要如此强势对待信访人?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从立案至今已经快五年了,对方当事人多次起诉和上诉,案件现还在审理中。在整个案件中不仅主审法官有违法行为,执行法官也严重不作为。“法院多次更换执行法官,我的执行法官现在是第四个了。而且法官的所作所为似乎‘鼓舞’了刘德军,多次起诉我,他是拿着我的钱在和我打官司,这是不是恶意诉讼?”潘孝国问。

民事判决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723号查明:“原告将江林庄途径崖西、孟格庄至威海的鲁K28321客车及线路以5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双方签订了线路车辆转让协议。当日,被告支付原告转让款51万元,安全保证金1万元,共计52万元。该叙述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吕志娟花费51万元买了刘德军的客车,依据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和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缴付时起转移)的规定,吕志娟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因此刘德军在起诉状上声称“被告(吕志娟)无偿占有使用鲁K28321号客车及线路”这一事实是不存在的,因为法院已经查明车辆是吕志娟花费51万元买来的。即使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判为无效,事实是不能无效和否定的。主审法官不按照事实审理案件,(2013)荣崖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违背多项法律条款就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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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前后矛盾,裁定书与判决书之间矛盾)

对此,希望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和荣成市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法发〔2010〕54号)文件精神,对荣成市人民法院存在的审判质量问题认真组织调查,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依法接受社会监督,要让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做法官就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就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人民法院不能胜任的法官要坚决调离法官岗位,做到惩前毖后、以儆效尤,为提升人民法院司法水平作出积极贡献!媒体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法官的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进步,法律更完善。同时媒体也将对此事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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