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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一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 职工举报七年无果

时间:2016-10-18 15:20:17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职工举报金蝶公司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

举报受阻  公安机关认定没有犯罪事实

四川金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公司)的职工通过查阅档案等资料发现,董事长张平在2003年公司房屋拆迁安置中涉嫌侵占公司集体建筑面积达416.11平方米,价值达2000万元以上,于2009年7月向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举报。

2010年2月,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以“此案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向举报职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金蝶公司职工不服,到达州市政法委上访反映,要求市政法委监督查处本案。

峰回路转  检察院立案监督

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事实露出了冰山一角

达州市政法委高度重视群众反映,2010年4月15日,批示由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以立案监督的形式介入此案。通川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王军带领承办检察官两次跟公安机关就该案交换意见、经过承办检察官调卷和数次接待上访职工,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区检【2010】45号)《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映金蝶公司及董事长张平有关问题的报告》。

报告指出:“1、2003年拆迁安置时,公司实际有的建筑占地是646.35平方米,减去开发商货币安置的门市515.15平方米和现在仍未安置的门市面积27.21平方米(原因附后),现仍有88.61平方米的建筑占地开发商未予以安置赔偿。对于此问题,公安机关在以前的调查过程中均未涉及。”、“2、1994年11月,达川市康华工业公司(金蝶公司前身)在老车坝有四间门市,…经过原达州市房管处确权…为247.52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的还有两个自建门市面积分别为16.03平方米(注:为1995年修建的附1号门市)和11.47平方米(注:为1995年修建的附6号门市)…,1997年达川市康华工业公司改制为金蝶公司,1998年1月,金蝶公司为所有门市办理了房产证并过户,…为原来未办理产权证的两个自建门市面积16.03平方米(注:附1号门市)和11.47平方米(注:附6号门市)办理了产权证,将247.52平方米的大门市分解成6个小门市并办理了房产证,但总面积缩小为220.31平方米,少办理门市产权证27.21平方米,继而在2003年金蝶公司被开发商拆迁安置时…,少赔偿安置门市面积27.21平方米。在以往的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也未就此事展开调查。”

报告最后结论:“鉴于本案还有大量的事实未查清,存在一些疑点,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侦查的力度,将群众反映的问题一一查清核实后给群众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

2010年5月28日,通川区政法委就该案给达州市政法委的报告中也指出:“经区检察院调查认为,现有证据认定金蝶公司张平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证据尚不充分,建议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0年5月17日通川区委政法委杨敏书记批示,请通川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就此报告抓好落实。我委也督促区公安分局就群众反映的问题一一调查核实后,给群众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届时,再报告你委。”

2011年3月23日,达州市房管局向通川区检察院出具了《关于四川金蝶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资料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产权资料说明”),该《产权资料说明》指出:“我局档案材料可以确定四川金蝶公司自行改建的两栋楼之间夹角门市(注:附6号门市)和大门进出通道自行改建门市(注:附1号门市),没有在我局办理过房屋产权证。”同日,达州市房管局干部李戈、张兵接受检察院调查时,也分别作出金蝶公司附1号门市和附6号门市未办理房产证的证言。

达州市房管局出具的《产权资料说明》和李戈、张兵的证言,可以确定董事长张平在2003年金蝶公司的拆迁安置中涉嫌侵占了公司资产附1号门市和附6号门市的补偿安置面积27.21平方米,涉案门市价值达300余万元。至此,张平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露出了冰山一角。

房管局再次出具证明出尔反尔

检察官当天就得出结论  董事长不构成职务侵占

此时,由于通川区领导班子调整,通川区政法委书记由覃友军担任,2011年11月5日,通川区政法委指示,对“金蝶公司董事长张平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附1号和附6号门市面积共计27.21平方米,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问题进行调查。”通川区检察院也将原承办检察官全部更换,另行指派检察官彭波承办。

2011年12月23日,达州市房管局向通川区检察院出具了《关于四川金蝶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柴市街旧房产权确权办证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确权办证说明”),该《确权办证说明》完全推翻了2011年3月23日出具的《产权资料说明》和和李戈、张兵的证言,声称:“通过对该6本产权证平面图复原后发现,四川金蝶实业有限公司两幢楼之间夹角门市(注:附6号门市)和大门进出通道改建门市(注:附1号门市)包含6本产权证之内。”

此前,通川区检察院(区检【2010】45号)《报告》中指出“仍有88.61平方米的建筑占地开发商未予以安置赔偿,公安机关也未就此事展开调查”的问题,通川区政法委和另行指派的检察官彭波不再提及,只针对张平是否涉嫌侵占附1号门市和附6号门市面积共计27.21平方米的问题展开调查。

达州市房管局2011年12月23日向检察院出具《确权办证说明》,就在同一天,2011年12月23日,在通川区政法委组织的社会各届公开情况通报会上,办案检察官彭波把此《确权办证说明》和“1998年1月办理6本产权证的平面复原图”作为重要证据,结合1980年金蝶公司“建筑施工图(设计号8005)”等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认为:“实际建筑物不是一个标准的长方形(异形建筑),因此造成了面积差异。”并得出结论:“我们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收集的诸多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一号门市和六号门市,在1998年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张平等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工直指达州市房管局出具虚假说明

希望查清事实  追究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行为

金蝶公司部分职工仔细查阅检察院取证的“建筑施工图(设计号8005)”、6本产权证的平面复原图等发现,达州市房管局出具的《确权办证说明》可谓漏洞百出。

金蝶公司的职工清楚地记得,公司在老车坝有一栋1967年修建的五层楼房(旧厂房),1981年在五层楼房旁边新修建了一栋八层楼房。由于要兼顾人行过道,八层楼房与五层楼房形成了一个夹角,面积29.07平方米。位于通川中路外侧的夹角,用砖封闭至五楼与旧厂房齐平,在底层夹角的中间用砖封闭(即1995年修建的6号门市的形状,面积11.47平方米),通过鞋帽门市内开了一道门进出,作为鞋帽门市的库房使用;底层夹角的另一半从八层楼房的楼梯间进出(未封口也没有门)。同时,八层楼房与五层楼房之间,从2楼至5楼用混凝土现浇的方式连为一体,开墙互通。

图一:建筑施工图(设计号8005

1991年,国土局为八层楼房颁发土地证,面积为247.52平方米。

1994年,房管局为八层楼房底层门市颁发了房产证,房屋产权登记现场查勘表显示房屋为长方形,长20.80米、宽11.90米,面积为247.52平方米。四至边界均为“自墙”,即与周围任何建筑均没有“共墙”、“借用墙”发生。

八层楼房底层门市分为四间门市独立经营,分别为鞋帽门市(5号门市)、工行解放路储蓄所(4号门市)、批发部(3号门市)、值班室(2号)。

1995年,张平将夹角面向通川中路的砖砌墙体拆开装上卷帘门,把鞋帽门市内开的门封死,改建成附6号门市(面积仍为11.47平方米)对外出租。同时,将八层楼房柴市街一侧大门进出通道改建成附1号门市,面积为16.03平方米。

1998年1月12日,金蝶公司向达州市房管局申请“将底层门市247.52平方米的房产证,按自然结构分割为6个产权证”。按图一显示,底层有产权证的门市应该只有2-5号门市,按自然结构根本不可能分割为6个产权证。因为,1号、6号门市系在八层楼房建筑外自行违章搭建,按相关法规不能办理产权证。

但是,奇迹发生了,经过房管局李戈等人的“妙手”分割,6个产权证顺利出炉,1至6门市面积分别为:16.03、15.38、88.03、25.92、90.98、11.47平方米,总面积为247.81平方米,与原247.52平方米的房产证仅相差0.29平方米。其中1号和6号房产证的形状与两幢楼之间夹角门市和大门进出通道改建门市的形状一模一样。而且3至5号门市与图一所示比较也改变了形状,5号鞋帽门市被6号门市侵占了一角、4号工行解放路储蓄所门市被缩小了一半面积成为了正方形、3号批发部门市被增大面积变成了下凸形状。

增加了1号和6号门市,面积却没有增加,达州市房管局2011年12月23日出具《确权办证说明》是如此解释:“对比1994年和1998年办证平面图,1994年办理八层楼房底层产权证时,是按长方形计算面积,因当时6号门市处已修外墙封闭,测量人员无法观察到两栋楼之间的空隙,当时就只测了一边长和一边宽。故1994年办证面积比实际面积大,并且已包含了6号门市。而1998年测量人员是进入当时已成型的6间门市内测量,实测面积恰好与1994年办证面积相符,故未发现1号门市系通道改建而成,因而6间门市建筑均按总证写为1981年修建,总层数8层。”

对此说法,部分职工请教了房屋测量公司的资深人员后认为,1994年测量人员无法观察到两栋楼之间的空隙纯属撒谎,两栋楼修建年代不同,外墙区别明显、中间的封闭夹墙也不相同,而且两栋楼之间相差3层。即使测量人员一时大意未能观察到通川中路一侧两栋楼之间的空隙,认为两栋楼是连体修建,在八层楼房的楼梯间入口处也可以看到新楼与旧厂房之间有一缺角(根据图一建筑施工图),那么在房屋产权登记现场查勘表上标示图形也应为“缺角长方形”。

更难以解释的就是,按《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量规范》的相关规定,其四至边界均表述为“自墙”,旧厂房一侧没有标注为共有墙或借用墙。

通过1至6号产权证的平面复原图还原在图一建筑施工图(设计号8005)上可以得到图三。8005号建筑施工图由办案检察官调取,并查证1980年八层楼房施工时是严格按照该施工图来施工的。达州市房管局也在《确权办证说明》中确认6号门市系两栋楼夹角修建,但是在图三中可以明确看出,6号门市已经不在夹角处,而是嵌入了5号门市。

图三红线标注即为底层外墙示意图,此底楼不折不扣的成为了异形建筑。按房管局的《确权办证说明》,此时底楼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就应该扣除两栋楼夹角修建的6号门市面积,由2号门市、3号门市、4号门市、5号门市1998年办证面积相加之和,得到总面积为220.31平方米,这恰好与通川区检察院(区检【2010】45号)《报告》中指出的面积吻合。

八层楼房实际建筑物是否是异形建筑,图一建筑施工图(设计号8005)标示很明确,就是一标准长方形建筑。同时,达州市房管局于1998年办理6个产权证同一天颁发的3至7楼房产证的现场勘查图也标注为长方形,3至7楼的面积经计算为245.66平方米与1994年颁证的底层面积247.52平方米相差不大。

相同的测量人员在同一天测量底楼与3至7楼面积时为何面积相差如此之大?还把底楼测量成为了异形建筑?

达州市城市测量队、四川省测绘院、成都军区测绘大队的实测成果图都一致标注为长方形建筑,经测算面积也平均为247平方米。

同时,有职工指出,4号门市为工行解放路储蓄所租用,如果是按张平和房管局所说确实是以自然结构分割,其租用面积仅为25.92平方米,如此之小的面积储蓄所如何经营?况且,储蓄所租用4号门市多年,办案检察官只要调取租房合同查看面积是否吻合就能戳穿张平和房管局的“谎言”,为何检察官不去查?

为何如此多的权威测量机构的测量成果、如此明显的证据办案检察官不采用,却偏偏采信房管局一纸漏洞百出的《说明》和还原图?(袁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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