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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永德欠款三千多万拒不执行判决 警方将其取保遭质疑

时间:2016-10-17 16:00:1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如果一切顺利,至和(福建)科技公司董事长丁振远本来可以在三年前就拿回被庄永德及妻子张红呈拖欠的3740万元本金及600多万元的利息。然而,三年快过去了,对于丁振远来说,“3740万元”仍然只是纸上的数字。

这一数字曾分三起案件写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204号、(2013)闽民终字第120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36号三份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判决,庄永德夫妻所拖欠受害人的债务就有:①74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资金承担费624873.64元及自2013年3月13日开始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②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资金承担费933542.56元及自2013年3月13日开始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③20000万元及利息1566882元并自2013年3月13日起开始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据此,按判决时确定的金额计算就达本金3740万元及近600多万的利息、罚息和资金承担费。

判决生效后,丁振远本以为可以很快回收被欠资金。但是,一切都未能如愿。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丁振远没有想到,这“五难”自己几乎全撞上了,特别是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将庄永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泉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警方不作为和乱作为让他伤透了心。如今,这起三千多万元标的案,正成为司法执行难的典型样本。

法院认定庄永德拒不履行判决并转移财产

丁振远说,庄永德及妻子张红呈迟迟不履行判决,却为其女儿庄茹茹大操大办婚礼并转移相关财产,性质十分恶劣。2015年3月2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庄永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泉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庄永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泉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函》中,具体描述了庄永德夫妇拒不执行其中两个案件的表现。一起案件是福建省高院生效的(2013)闽民终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庄永德及妻子张红呈偿还丁振远借款74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另一起案件是福建省高院生效的(2013)闽民终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庄永德偿还丁振远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

这份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给泉州市公安局的函件中写道:上述两案受理后,泉州中院及时对被执行人庄永德、张红呈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于2014年2月8日将两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2月19日作出了对被执行人庄永德、张红呈各拘留15日的决定,并对张红呈实施了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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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泉州中院查封并处置了庄永德夫妇部分财产,已执行现金人民币65万元。至今为止,上述两案只执行到位130万元左右,尚有1610万元左右及利息无法执行。

对于庄永德、张红呈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况,泉州中院称:执行中,我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庄永德履行(2013)闽民终字第1204、1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庄永德藐视国家法律,拒不履行义务,长期规避执行,去向不明,拒不到法院说明情况及申报财产,还在2014年1月份为其女儿庄茹茹大操大办婚礼。同时,在执行期间,庄永德于2014年3月27日至4月2日间将其持有的晋江市恒玮鞋塑发展有限公司25.51%的股权折价人民币255.1万元转让给小舅子张加况。因庄永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2013)闽民终字第1204、1206号民事判决书至今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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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庄永德嫁女儿时的豪华嫁妆

泉州中院认为,庄永德规避执行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践踏了法律尊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将其犯罪线索移送泉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警方将庄永德取保候审并对关键事实不予侦查令人费解

让人意外的是,接到泉州中院的函告后,泉州市公安局却迟迟不予理会。无奈之下,丁振远多方奔走反映,泉州市公安局才于2016年5月立案侦查。此时,距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已过了一年多。

泉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丁振远松了一口气,心想这正义虽然来得有点迟,但终归是到了。不料,泉州市将庄永德抓获归案后,却立即将其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一天都没关押。

“我想不通,庄永德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还转移财产,警方为何将其取保?这不是助长不诚信之人的嚣张气焰吗?”丁振远认为,庄永德涉嫌上述犯罪事实情节极为恶劣,金额巨大,完全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并且因为本案中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均与其妻子、儿子、小舅子等亲属有极为密切的交集,为了防止证人串供及利于公安机关侦查,也不应对其继续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丁振远说,张红呈作为庄永德的妻子,也系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张红呈与庄永德拒不执行判决,系共同犯罪,理应依法一并追究其相应的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但警方却未对张红呈采取任何措施,令人费解。

丁振远说,庄永德夫妻俩在2014年1月份操办其女儿庄茹茹的婚礼中,两人大肆挥霍、无偿赠与其女儿巨额嫁妆,在婚宴现场请歌舞团表演,单单婚礼酒席就花费27万余元;

更让丁振远感到愤慨的是,在上述两个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后,庄永德仍然就(2013)闽民初字第16号案件提起上诉,并缴交二审上诉费151598元。事实上,庄永德夫妻明知上诉后仍然会败诉,却仍然故意提起毫无事实和法律理由的上诉,意图拖延时间的同时,仍然故意挥霍掉了151598元的二审诉讼费和巨额的律师费。

丁振远了解到,警方将庄永德取保的理由是其已缴交了取保候审金并有人担保,认为其对社会危害不大,所以变更强制措施。

 “据我所知,石狮商人王经科和吴清爽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庄永德诈骗工程款,这样算不算对社会有危害?此外,庄永德有钱交保证金却不执行判决,这是不是很可笑?”丁振远说,庄永德在外扬言,就算花巨资摆平“关系”,也不会把钱还给他,从警方的种种表现看,庄永德的钱花得似乎挺到位。

丁振远介绍说,他有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晋建综(2009)203号文件,证明庄永德还隐藏了其名下的一宗土地。曾经,庄永德的小舅子张加况拿该份文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找本案执行法官,欲就该宗土地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丁振远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如果受害人所述及该份文件体现的内容属实,就可以证明庄永德夫妻涉嫌隐藏、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犯罪事实,鉴于该宗土地价值巨大,应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向相关当事人进一步取证调查。

目前,泉州市公安局已将庄永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泉州市检察院起诉,而后,泉州市检察院将此案指定由晋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此,丁振远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此案由晋江检察院审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该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理应由本案的执行法院也就是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地的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才符合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此外,丁振远的诉讼代理人还提出,犯罪嫌疑人庄永德涉嫌的犯罪情节极为恶劣,金额巨大,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转移财产的事实进一步补充侦查,严惩犯罪分子,保护被害人丁振远的财产权利。

“权力必须放在笼子里,晒在阳光下。”丁振远说,希望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能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不要让不诚信的人逍遥法外,不要让判决书成为一张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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