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新闻网·国际商报(记者王守友)从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办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在销售商品后给上线会员返佣,其返佣规则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入门费”、“团队计酬”等特征,涉嫌传销。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调查中发现案情特别复杂并汇报省局,湖北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本案指定管辖的批复意见,案件由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办理。
“云在指尖”商城
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办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运营上线,该商城是当事人自行开发具有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综合性电商平台,截止 2016 年 2月 2 日,在售商品 16 类、6000 多种,供货商150 余家。商城通过链接微信公众号“云在指尖”自定义菜2单,利用微信进行推广,商城运行数据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中。参与人员通过微信进入“云在指尖”网上商城,以购物形式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缴费加入则可获得当事人给付的佣金。公司人通过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报酬,
运作模式如下:
一:“云在指尖”会员通过发送“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的链接或二维码,吸引其他人员关注“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如人员 B 通过会员 A 的链接或二维码,关注“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后成为 A 的锁定下线,当 B 进入商城选购商品累积消费 128 元后成为“指尖管家”会员,B 被A 终生锁定,为 A 的直接发展下线,计为 A 的第一层下线。B 继续发送链接或二维码给其他人员,人员 C 通过 B 的链接或二维码关注“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后成为 B 的锁定下线。C 累积消费 128 元后成为“指尖管家”,为 B 的直接发展下线,同时 C 为 A 的间接滚动发展下线,计为A 的第二层下线。以此类推,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
二:要求人员缴纳费用获得会员级别和继续发展人员晋升会员级别“云在指尖”规定获得佣金的最低条件是必须在商城中累计消费满 128 元成为“指尖管家”。“指尖管家”可获得下线八层内人员以购物形式缴费加入的报酬,要获得无限层的报酬必须提升会员级别。会员级别的晋升途径,一是增加累积消费金额,二是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指尖管家”数量。会员分为五种,各级别会员的具体要求如下:
1、“指尖管家”:必须累积消费达到 128 元;
2、“分销商”:累积消费达到 880 元;
3、“代理商”:必须累积消费达到880 元,直接发展 20 人成为“指尖管家”,下线八层内共发展 300 人成为“指尖管家”;“渠道商”:必须累积消费达到 880 元,直接发展 50 人成为“指尖管家”,下线八层内共发展 1000 人成为“指尖管家”;
4、“股东商”:必须累积消费达到 880 元,直接发展 80 人成为“指尖管家”,下线团队八层内共发展 5000 人成为“指尖管家”。当事人现将“指尖管家、分销商、代理商、渠道商、股东商”会员的名称分别改为“1 星、2 星、3 星、4 星、5 星”会员。(以下会员级别称为 1 星、2星、3 星、4 星、5 星)
三:会员最多可获得的“推“5 星”会员 378 人,人员层级总数为 52 层。在本案调取了当事人涉案资金银行流水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水。
违法事实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云在指尖”商城设定,被发展人员通过发送链接地址和二维码,继续发展其他人关注商城并锁定上下线关系,其他人员消费后确认并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参与人员以购物10种形式缴费加入时产生佣金,“云在指尖”商城依据上下线层
级关系确定上线各层人员“指尖管家收入”分配比例,计算和给付上线人员“指尖管家收入”。“云在指尖”商城还设定以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1 星”会员数量为依据的会员级别,以会员级别确定“推广渠道收入”的分配上限,依据各级别会员的上限差值和上下线层级关系,计算和给付各级别会员获得的“推广渠道收入”。“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所指行为。
“云在指尖”商城,用具有典型传销特征的佣金制度规则,诱使和要求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和传播。被发展人员以购买商品形式缴费加入,支付了货款、上线佣金、平台技术服务费和当事人非法收入。当事人将佣金部分,按预先设计的制度规则进行分配,导致关注群体受利益诱惑进行非理性消费、过度营销分享,使得微信平台中充斥“云在指尖”的传销信息,正常使用微信的人群被恶意推广,破坏了互联网环境、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传销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行为构成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是以传销形式销售商品,并非单纯的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500.040.10元,罚款1.500.000元,主要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接受刑事处罚。(编辑:马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