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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公开宣判西安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时间:2018-12-01 09:00:29    来源:综合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11月26日上午,周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朝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王朝阳、赵章金、王攀、杨康、赵田广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同案的3名未成年人依法宣判并判后帮教。此案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开庭宣判周活动宣判的第一个案件。该案审判有力打击了涉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全市扫黑除恶的坚定信心和决心,标志着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份,尚村镇临川寺村连续发生多起雇凶伤人、纵火、毁财案件,多名村干部被不明身份青年男子殴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周至县委政法委、县扫黑办高度重视,成立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包案组,多次召开“三长”会,对案件侦办审理进行研判指导、挂牌督办。为快速侦破此案,市、县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通过广泛走访,严密侦查,于3月28日将8名嫌疑人抓获,成功侦破此案。周至县政法委与县纪委联动配合,周至县纪委和尚村镇纪委及时介入,对包括王朝阳在内9人进行党政纪处分,1人开除党籍,8人被问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检法等部门坚决执行“七快”(快处、快侦、快破、快捕、快诉、快审、快判)联动机制,县公安局抽调优势警力,成立专班缜密侦查,深挖彻查有效线索。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在固定证据、规范侦查程序等方面提出建议,及时对王朝阳等8名涉案嫌疑人进行批捕、起诉。县法院成立由业务院长挂帅的合议庭,深入查明案件事实,严把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确保办案质效。

11月21日,周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朝阳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由一名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庭审前对安检、押解、看管、值庭、旁听、外围警戒等各环节进行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了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11月22日,少年法庭对涉案的3名未成年人进行了不公开审理。11月26日,对王朝阳等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具体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了意见,进行了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朝阳因发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佣被告人王攀,王攀联络被告人赵章金,纠集被告人杨康、赵田广等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持洋镐把、大刀、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三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且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其在纠集和实施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王朝阳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章金、王攀作为主犯和集团重要成员,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康、赵田广作为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周至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王朝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被告人赵章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3.被告人王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4.被告人杨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5.被告人赵田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周至县政法委对王朝阳等人涉恶势力犯罪审判高度重视,庭审当天组织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镇村干部、被害人及其家属等130余人旁听庭审,切实扩大该案警示教育作用,强力震慑黑恶犯罪,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宣判结束后,周至县政法委、县扫黑办在县法院召开了周至县侦办审理王朝阳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表彰会,对在案件侦办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办案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专案组予以表彰奖励,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    (作者:任湘萍、郭瑞博)

[责任编辑:陈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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