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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一村民出资修路被定“聚众斗殴”舆情追踪

时间:2018-11-26 16:43:27    来源:环球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西安网发表了一篇《出资修路被定“聚众斗殴”,众多细节需厘清》的时评文章,文章引发了多家媒体相继转载,其舆情在网上线下被置风口浪尖。

汕尾/陆丰党政一把手 资料图

  “我们回顾舆情事件的始末,作为广东陆丰改革开放的桥头堡地域,洋溢村也是处在改革开放的前沿,他们不奢谈享受什么改革开放巨大的成果,只是想修一条几十年来苦苦追求的可通往外界的公路,但一直成为地方百姓心中的一个梗。2016年村民为实现这一愿望,外出乡贤余振芳为解决这一落后出行难的状况,决定垫资修路,竟想不到却遭到邻县的陆河县咸宜村几十号人的袭击,而被打伤六人及烧毁钩机和小汽车等财物,这无疑是赤裸裸的挑衅”。

  事件发生后,汕尾市委指派陆丰公安局调查;陆丰公安将此事定性为“聚众斗殴”,先后抓获了咸宜村部分违法犯罪人员。而余振芳作为洋溢村受害的这一方,陆丰公安局以组织者采取网上追逃,2018年9月20日以“涉嫌聚众斗殴”的罪名逮捕了余振芳!这无疑让人匪夷所思。

  纵观案件材料和舆情,本案定性实在荒谬之极:作为陆丰市相关部门释法不清,用法不当,有悖常理。洋溢村民自费聘请的8位帮工在自已村段修路,如何与咸宜村有备而来的几十号人斗殴?这赤裸裸的事实,是谁在组织斗殴?是谁在正常工作?难道还不能一清二楚吗?更可笑的是:咸宜村几十号人跑到洋溢村在这次“聚众斗殴”中、毫发无损!而洋溢村帮工就被打伤六人住院治疗,如此惨痛之疾,难道陆丰警方罔顾事实的定性,岂不让人质疑吗?

  再说土地“两村”确权也应遵照1982年合并县确认界限,洋溢村民依据这一权属希望早日修好这条村级民心路,于2016年4月9日和24日在本村段按排施工、并非违反规定。但在24日开工时却被陆河县咸宜村几十位村民袭击聚众殴打,余振芳也不得已被迫采取自卫措施,这也是法律正义赋予的最后防线,本当地司法机关更应依规维护洋溢村民正当权利?而不能以“某些”部门借凭锦衣,用以“口袋罪”的释号通知您停工,你却返工的理由倒打一耙。

  而聚众斗殴罪,根据法律条文解释:“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按上叙法律定义:洋溢村民是在自家地段修路的过程中遭遇咸宜村民聚众袭击,从主观和客观上看,都不存在任何聚众斗殴目的地行为。而以“聚众斗殴”的罪名来逮捕余振芳,更是无稽之谈!甚至是有偏袒越俎代庖的嫌疑,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如此执法,更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价值观和起到了保护纵容犯罪的后果。

  整个案情处理让人感到做好事者则被“绳之以法”,余振芳一心善意为改变家乡贫穷落后面貌,自己用合法收入回馈家乡,为洋溢村修路,错在那里?他“聚众”的目的是干嘛?修路聘请帮工也算是“聚众”?他为什么会被当成“扫黑除恶”的对象?中国有这样为乡亲们垫资修路的“黑恶势力”吗?试问陆丰市司法机关,他黑在那里,恶在何方?凭什么将他当成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就因为他是出资方,没有按您要求的时间施工,还是将几十年来“你们遗忘没修好的路修好了”,或抢占了“某些人”的政绩造成扶贫金没了、这就是组织涉黑者吗?这是什么逻辑?这又是什么执法思维?这完全是典型的倒打一耙,对法制精神的亵渎,对人伦道德的亵渎,让做好人好事者心寒,让为非作歹者嚣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起案件中,余振芳垫资修路反被捕。修路帮工自卫和咸宜村村民殴打正常施工队,完全是两个性质的案件,如果连普通百姓都看得一清二楚的案情,非要给余振芳一顶“黑帽子”戴上,或许“法律”在省尾国角能帮陆河县咸宜村民出口气?但请陆丰市相关领导要明白一个道理,那些得不到“法律”的帮助的洋溢村民,和余振芳是如何看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为余振芳度身订做“聚众斗殴”,难道不就是一件“皇帝的新装”吗?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每每听到这句话,都激起笔者对此案诸多现象的质疑,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而不是成为某些人助纣为虐的工具。

  现代社会,法律的精神往往不单只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处理价值冲突,法律的主要功能已经由“除弊”转向“兴利”。修路显然是兴利的好事,是在释放推动社会发展的正能量。其中11月15日《环球网》和《西安网》等对此事件以《出资修路被定“聚众斗殴”,众多细节需厘清》发表时评,文章引发了多家媒体相继转载,其舆情在网上线下被置风口浪尖。然而,迄今不见当地有关部门坦诚接受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回应像这样垫资被定“聚众斗殴”的真相?难怪有网友称:“您将路修好了,领导的政绩和扶贫金都没了,不抓才怪”!

  由此,希望陆丰相关部门在实施司法中:能够从公平、公正出发,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人民和法律检验。特别是对事件“涉案人”余振芳的定性、是非功过,更应实事求是、毫无偏袒地去分析、解决。倘若违背社会正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和损坏政府公信力,更是对社会的一种糟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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