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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事件”余波难平 受害者起诉兰州市工商部门不作为

时间:2017-05-22 14:00:14    来源:中金社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泛亚事件余波难平

  (原标题:泛亚一受害者起诉兰州市工商部门不作为)

  中金社2017年5月22日消息,“泛亚事件”余波难平,所引发的连锁反应还在继续。

  今年5月6日,参与甘肃泛亚有色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甘肃泛亚”)投资理财的朱女士,收到了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书。该裁定书撤销了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兰铁中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指令该院继续审理朱女士起诉兰州两级工商局行政不作为、信息不公开一案。自称“一个人独自战斗”的朱女士在接到该裁定书后,对自己两年来维权过程中屡败屡战的经历感慨颇多。

  第一回:朱女士“死磕”工商 屡败屡战

  故事还得从头说起。

  甘肃泛亚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下称“昆明泛亚”)的一个授权机构。甘肃泛亚工作人员分别以甘肃泛亚和昆明泛亚授权服务机构名义,隐瞒事实真相,利用银行关系取得人们信任,发布保本、无风险、高收益的“日金宝”等理财产品。2014年前后,朱女士先后以500万元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

  2015年6月,朱女士到期的理财产品出金受限。朱女士多方调查才得知,甘肃泛亚法定代表人韩旭奎不但以种种手段欺骗她,还以假公章、假公司、假协议,将她银行账号上的钱转到他自己开的重庆泛亚公司等。朱女士费尽周折查到,韩旭奎伙同他妻子欧德玉在甘肃、新疆、重庆、青海、厦门、浙江等地还开有10多个以“泛亚”为名的公司。更为夸张的是,韩旭奎、欧德玉一直在用并不存在的甘肃泛亚新疆分公司,先与昆明泛亚签订协议,然后昆明泛亚作为乙方、甘肃泛亚新疆分公司作为丙方与多家银行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兜售理财产品。甘肃泛亚和昆明泛亚公开资料显示,仅某银行新疆分行销售的“泛亚理财产品”金额就高达70亿元。

  2015年8月9日,朱女士在甘肃泛亚及韩旭奎拒不退回理财资金的情况下,将甘肃泛亚、韩旭奎及其妻子欧德玉所做之事举报到兰州市工商局,并提供了韩旭奎涉嫌非法经营、涉嫌私刻印章、涉嫌偷税漏税、涉嫌诈骗的线索和证据,请求兰州市工商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查处,并要求书面回复查处结果,以此督促工商部门不再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然而几个月时间里,朱女士一次次到当地工商部门索要举报结果和书面答复,都无功而返。

  2015年11月30日,朱女士力邀期货日报记者一块到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和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下称“城关区工商局”),见证并体验她索要举报结果和书面回复的艰辛。任凭朱女士软磨硬泡,两部门就是不给书面回复,也不回答查处甘肃泛亚情况。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有关负责人说,案件交由城关区工商局办理并由其答复。而城关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案件是上级委托调查的,他们没有答复朱女士的义务。朱女士明言,如果工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将提起诉讼。两级工商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宁愿当被告也不给书面回复,不会将查处甘肃泛亚的相关信息向朱女士公开。

  几天后,韩旭奎、欧德玉夫妇出逃海外。

  朱女士认为,兰州两级工商部门对她举报的犯罪线索视而不见,推卸责任,涉嫌保护犯罪嫌疑人。2015年12月11日,朱女士以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区工商局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到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判令两单位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监管、认定、查处及答复等法定职责。

  第二回:一审败诉 不服裁定再较真

  朱女士说:“2016年6月13日,此案竟在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审理终结了。当‘(2015)兰铁中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寄到我手中,我一看傻了眼。这个裁定我是一万个不服。”

  兰州铁路中级法院认为,兰州市工商局对朱女士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朱女士不服该局的转办行为提起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对朱女士起诉城关工商局的诉求,法院避而不谈。

  朱女士说,她的诉讼请求是请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监管、认定、查处及书面答复等法定职责。可法院的裁定是风马牛不相及。于是,她写了万言上诉状,表达对一审裁定的不服。期货日报记者梳理其核心观点,主要主张如下: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子虚乌有,系虚构事实。一审裁定认为:“原告不服被告转办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朱女士既没有不服被告被转办行为,也没有因不服被告转办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对此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裁定非所诉。朱女士的诉求是“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监管、认定、查处及答复等法定职责”。一审裁定认定朱女士不服兰州市工商局转办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据裁定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与事实完全不服。兰州市工商局转交城关工商局查处权力,不意味着此次转办就彻底转移了其对甘肃泛亚的法定审批监管职责。两级工商部门在长达数月时间拒不实质性地查处并移送案件,给甘肃泛亚集体串供、销毁违法犯罪证据、充分转移资产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授意法院可以自行虚构杜撰事实、不调查事实或不询问当事人、或恶意选择性询问当事人、或恶意绕开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肆意径行驳回起诉。朱女士将多份公开报道第一时间送至工商部门,依然没能唤醒其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韩旭奎夫妇趁机销毁了证据,处置藏匿了所有资产出逃国外。公开报道之后,工商部门依然未查证其核发和管辖的甘肃泛亚是否依法成立的新疆分公司、西宁分公司等的基本违法事实,其不依法履职与朱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工商部门在长达数月时间懈怠法定的查处和移送职责,耽误了最佳办案时机,导致公安机关由于韩旭奎的逃跑而调查受阻。

  故,朱女士上诉甘肃省高级法院,请求依法撤销“(2015)兰铁中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判令该两级工商局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监管、认定、查处及答复等法定职责。

  第三回:屡败屡战 甘肃高院依法纠正错误裁定

  朱女士“死磕”到这份上,兰州市两级工商局又是如何为自己辩护的呢?

  兰州市工商局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其已经履行职责。其已将朱女士举报事项转交有权办理的机构处理,且依法通知了朱女士,朱女士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朱女士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城关区工商局辩称,其在接到上级机关转办通知后,对甘肃泛亚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责令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并对登记事项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立案,向甘肃泛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兰州市公安局移送甘肃泛亚涉嫌非法集资案。以电话方式告知举报人调查移送情况且有疑问可到工商局了解。他们一直依照法律尽职尽责,积极作为,不存在朱女士主观猜想的行为。

  那么,甘肃省高级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甘肃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条款,兰州市工商局有对报案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定义务。虽然兰州市工商局在受理通知中告知朱女士,报案材料按照地域管辖原则转交城关区工商局查办,调查处理结果由城关区工商局直接向其答复,但其未向城关区工商局明确告知向举报人直接答复处理结果的前提下,城关区工商局未将处理结果向朱女士答复的责任,应由兰州市工商局承担。故,朱女士起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符合起诉条件。一审裁定认定的“原告不服被告转办行为,提起诉讼行政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裁定适用法律及裁定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对此,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如下:依法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兰铁中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指令该院继续审理此案。

  “泛亚事件”涉及全国20多万人400多亿元资金,引发了一系列“案中案”,朱女士起诉兰州市工商部门只是其中一例。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今年3月31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还受理了韩旭奎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涉案投资人4052人,涉案金额21.79亿元。可见,“泛亚事件”影响之大,范围之广。

  在这个事件中,有人评价说,朱女士是因为个人损失无法追回,才迁怒于兰州市工商部门。也有人对朱女士的行为表示理解,认为兰州市工商部门确实存在失职行为。孰是孰非,我们很难定性,唯有继续关注该案下一步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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