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某通过微信兼职群、广告群聊天得知可以收购银行卡再出售获利,就拉上同学严某合伙倒卖他人银行卡。两人通过微信群发布收购各种银行卡的消息,有意向出售银行卡的人就会加两人的微信。双方通过微信私聊谈好购卡价格,随后卖卡方便会把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网银U盾“四件套”准备好,约好时间地点见面交易。这起案件中,鱼某负责联系并将卡给收卡方,等收卡方验卡后,通过微信或现金方式将钱付给他,其再给严某分钱。
2018年6月至今,两人共收购了30余套银行卡,每人获利千余元。2018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从马某处收购9套银行卡转卖给鱼某、严某,鱼某经核验后当日给李某退回6套卡。次日,鱼某、严某再次给李某退卡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2套银行卡。随后民警顺藤摸瓜,将倒卖银行卡的李某和马某也一并抓获。
检察官提醒:《刑法》中所说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不仅包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信用卡,还包括借记卡。另外,根据《刑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只要具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一条有效信用卡信息,即可构成犯罪,作为承载信用卡信息的实物载体,收购、倒卖银行卡同样被评价为犯罪行为。(记者张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