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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一老板伪造房产证骗贷400多万 案发只还了4万

时间:2016-11-14 11:00:11    来源: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遂伪造五本房屋所有权证和已经卖给他人的机动车提供虚假担保,向银行、个人借款400余万元,近日,铜川中院维持了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李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几被害公司和个人全部损失共计400.2万元。

  李新茂是铜川一家商贸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12年,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280万元,由铜川一家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同时以其名下公司和三套位于西安的假房产证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新茂仅向银行还款15万元,银行遂按规定扣划了担保公司本金和罚息共计271、5万元。同年12月,李新茂又以6个月为期,用已转让给他人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以及另一本位于西安的假房产证进行抵押,向另一金融机构借款60万元。2013年2月,李新茂再次向该机构借款50万元,又以同样的手段伪造一本房产证进行抵押。两笔借款到期后,李新茂未予偿。2012年12月,李新茂经他人介绍联系,再次以一本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在宋某处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包括宋某在内的的几受害人均找不到被告人的踪迹,他们经到相关部门查询,发现李新茂作为抵押五本鲜红的房产证竟然全是假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仅向被害单位退还赃款4万元,剩余款项均未偿还。

  耀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由于资金周转问题,铤而走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和已经转让他人的车辆作虚假抵押担保,骗取公私财物达4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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