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朋友到车站,无票要进站,面对售票员的阻挡,男子郭某拳打脚踢并用烧水壶殴打售票员,后用灭火器打砸售票室的门。近日,郭某因这一时的冲动举动,被镇安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25岁的郭某是镇安人,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5月份,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查明: 2015年12月29日13时许,郭某送朋友到久安运输公司去乘车,进站时因无票,被车站检票员柳某阻挡,郭某强行进站并与柳某发生争执,郭某对柳某拳打脚踢,被他人挡开后又用烧水壶对柳某进行殴打,柳某躲进售票室,郭某又用灭火器撞击售票室门,郭某的行为造成多名旅客无法正常进站,严重影响了车站正常的工作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点评:我国《刑法》中规定寻衅滋事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个有准则,被国家管理或调整在一个模式里,具有有序性稳定性特征的模式,也需要全社会的人遵守和维护的模式。但是郭某在公共汽车站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汽车站的工作人员不能进行正常工作,乘客滞留,影响极其恶劣。这种犯罪行为给我们的启示是: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要有“公德”,如果走出“公德”这个“围城”,就必然受到法律严惩。
点评人: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杜长春(记者 曾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