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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24万不翼而飞 只因一份荒唐的劳动仲裁

时间:2016-10-13 16:00:0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一纸漏洞百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导致银行账户的24万元被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却对此次劳动仲裁并不知情,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他开始游走在各个部门中间长达3年之久,而得到的答案则是“无能为力”。

银行账户24万元“不翼而飞”

只因一纸“荒唐”的劳动仲裁裁决书

2016年8月8日,记者接到唐山市丰润区兴隆货运联合车队(以下简称兴隆车队)法人代表王兆云反映,2013年5月份,王兆云去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中的24万多元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了。一头雾水的王兆云找到了唐山市丰润区法院执行局询问此事,一位梁姓法官告诉他,法院是根据“丰劳仲案字【2012】140号”劳动仲裁裁决书执行的。可对此事并不知情的王兆云怎么就无缘无故的成了“被执行人”呢?记者随即赶往唐山市丰润区,就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

“张冠李戴”兴隆车队被执行

据了解,事情的起因是:一名为郝旭东的货车司机,于2010年5月27日在唐山市迁西县发生交通事故,郝旭东受伤严重。此次事故中,郝旭东所驾驶的车号为冀BL9591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名叫熊光营,熊、郝二人属于雇佣关系。郝旭东要求其雇主熊光营按照工伤规格支付其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由于熊光营无力支付,郝旭东于2011年5月16日,向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被申请人并不是车主熊光营,而是兴隆车队。

为什么郝旭东会将矛头指向了于此事毫无关联的兴隆车队呢?原因是,2009年熊光营购买了车号为冀BL9591的货车,曾委托同在唐山市丰润区的国生货运联合车队(以下简称国生车队)为其代办车辆的年检、年审、二级维护等义务。而国生车队的法人代表贾顺彬曾是兴隆车队的员工,并私自在其国生车队所在地的墙体上喷涂了兴隆车队的字样,目的是利用兴隆车队的名号多招揽业务。在国生车队为冀BL9591货车代办相关业务期间,作为车主熊光营所雇佣的司机,郝旭东曾去过国生车队的办公地点取车辆的手续,可能是因为国生车队的墙体上喷涂着兴隆车队的字样,使郝旭东误以为国生车队就是兴隆车队了。这也应该是郝旭东为什么将矛头指向了兴隆车队的原因。

一纸“漏洞百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

在反映人王兆云给记者提供的“丰劳仲案字【2011】127号”仲裁裁决书上,记者整理出了以下几个疑问:

申请人:郝旭东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丰北路兴隆货运联合车队

1、 申请人郝旭东诉称:冀BL9591车主熊光营将冀BL9591自卸货车挂靠在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丰北路兴隆货运联合车队,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裁决书原文)

“挂靠”是指由公民(或者法人)出资购买车辆,但为了服从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经营权资质的公司名下,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后,以该单位名义进行运营。但事实是,冀BL9591自卸货车的车辆登记人为熊光营个人,而且熊光营本人也有独立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以挂靠一说并不成立。

2、 2011年6月14日,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副本、出庭通知、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留置送达给被申请人。2011年07月01日开庭时,被申请人无故没有参加仲裁活动。(裁决书原文)

而据记者了解,这些书面通知并没有送到位于丰润区西外三环的被申请人兴隆车队包括法人代表王兆云的手中,而是送到了位于丰润区曹雪芹西道793号的国生车队。由于感觉与自己无关,国生车队法人代表贾顺彬并没有重视此事,也没有通知兴隆车队,导致了被申请人兴隆车队没能到庭申诉。

3、 庭审时,申请人提交了录音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两份证明和(2006)行他字第17号文件各一份,证人陈利军出庭作证,证人殷建军因交通事故住院未到庭。庭审时,申请人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和录音真实有效,本庭予以采信。(裁决书原文)

记者采访了裁决书上提到的出庭证人陈利军,陈利军告诉记者,他从来没有出庭作过证,当时郝旭东找他为其作证的时候,说是为了多让保险公司赔偿些钱,并没有提到过兴隆车队。而且陈利军也从来没有为任何车队或是给熊光营开过车。所谓的“证人证言真实有效”看来也是子虚乌有。

就是这样一份存在诸多问题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竟被作为了【2012】140号”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重要依据,并且堂而皇之的确定了郝旭东与兴隆车队的事实劳动关系。最后导致兴隆车队法人王兆云的个人银行账户被执行。

三年漫漫维权路

王兆云这三年来,寻求过各种渠道维权,也搜集了大量的证据,但始终毫无收获。他曾多次找过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得到的回应都是:“此案是按照仲裁裁决书执行的,如果有异议可以去找劳动仲裁。找到丰润区的劳动仲裁庭得到的答案是:“我们没有撤销裁决的权利,还是找执行局想想办法吧”。找到过丰润区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一名姓赵的局长一直帮助他调查取证,但最终也是表示无能为力。就这样几个单位来回奔波了三年,至今也没有任何的明确回复。

人非草木,孰能无过?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在裁定某件案例的时候都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失误。但如果知错不改、互相推诿的话,是不是太有违公允了?任由这样的事情发展下去,是否会让群众对某些部门的公信力丧失信心呢?

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记者 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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