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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保华镇政府拆迁补偿搞两套标准被指看客上菜

时间:2016-10-07 12:58:0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贵州省水城县南开乡玉兰村一组的顾光虎等人近日向本网投诉称,水城县保华镇政府,在拆迁工作中厚此薄彼,和他们同等条件的拆迁户都已经补偿完毕,而对他们却吹毛求疵,竟然说他们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对他们的房屋强行拆迁至今没有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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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光虎的房子被镇政府非法拆迁

国庆节期间,记者在六盘水见到了顾光虎等人,他告诉记者说:保华镇政府对待拆迁户应该一视同仁,不能一样的人两样待遇,这样做不公平,应该对我们五位上访人被强拆房屋足额补偿,另外还应该对赔偿在强行拆迁中,给我们造成的物资损失价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

高速公路征地

2013年2月6日,顾光虎等5人,在水城县发箐乡向发箐乡发箐村五组村民黄顶贵转让得到黄顶贵的承包地460平方米,同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发箐村五组组长黄才学及其家人代永芬等作为在场人一起在《土地转让协议》上签名。后我们5人在上述转让所得承包地上修建房屋,向发箐村村委会主任黄习平说明情况,黄习平也表示只要和地主方协商好就可以修建,村委会也没有得到通知说不许建房。从修建到完工没有任何人干涉和阻止过。

2015年6月4日,发箐乡并入保华镇。因修建六盘水至威宁高速公路,保华镇政府发布《水城至威宁高速(水城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面积公示表》,其签署日期为2016年4月8日,该公示表序号“21”后载明:顾光虎,房屋总面积2105平方米,围墙6.72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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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光虎房子未拆迁时的状态

2016年1月,顾光虎接到保华镇相关人员通知说,他修建的房屋因修建六威高速被征占,要求配合完成丈量工作。顾光虎全力配合完成了丈量工作。

2016年5月下旬,保华镇政府向顾光虎家下达署名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的《拆除违法建筑书》(保府自拆催字〔2016〕第001号)该文中称:顾光虎未履行保华镇政府2016年5月23日发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的规定,在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顾光虎在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顾光虎等人随后多次找到水城县保华镇政府指出,顾光虎房屋修建时,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告知说不能修建,再说你说我的房子属于违法建筑,那其他和我同样的房屋难道就不是违法建筑了?

2014年8月政府才发布公告说不准建房,征占丈量完毕才通知说是违法建筑,说我们要求给予补偿的请求没有理由,我们开始到政府要个说法,但是保华镇政府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政府违法拆迁

2016年9月 20日,镇政府突然强制拆迁了上述房屋,在非法强拆的同时,没有依照程序采取措施,顾光虎屋内的粮食和其他家具和生活用品,被掩埋损毁。

顾光虎等人认为,保华镇政府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并强拆房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筑,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此处乡镇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是强拆主体,实施主体可以是其他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该处的强拆主体就是法院。

原发箐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六盘水至威宁高速公路(水城县境内)勘察范围两侧100米内私自新增房屋等实物指标的公告》发布时间是2014年8月10日,而顾光虎的房屋是在该公告下发前修建完毕的。

没有相关的产权证明是因为政府原因造成的,并不是产权人主观之过。因为和顾光虎同样情形的其他被征地拆迁人都没有产权证,也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都得到了补偿。

顾光虎等人认为,自己修建的房屋并非违法建筑,应当依法足额补偿,因为他修建的房屋是在合法转让的土地上修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十五条更明确的指出,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证明我是依法转让取得的上述地块。

针对顾光虎反映的问题,有关法律人士指出:保华乡政府认定顾光虎修建房屋系违法建筑的理由不足。

首先违法建筑的认定应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从房屋主体结构建成之日起开始计算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的状态,超过2年的,就不得再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之所以这么理解,考虑更多的是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执法及固定当事人的物权。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程序,即经过“(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权力、义务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后方可将一个建筑物叫做违法建筑。

顾光虎等人的房屋修建完毕至今已经超过两年,保华镇政府的违法建筑认定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作出的认定属于严重违法。

另外,《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此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屋或是证件不齐全的房屋的房屋不必然就是违章建筑,是否是“违法建筑”,要分别从土地使用、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装饰装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节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要求的前置要件做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只要不严重违反有关规划和工程准则,都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拆迁补偿厚此薄彼

这次拆迁,涉及到的一共是32栋房屋,已经公布的签订协议补偿了28栋,还有一栋虽然已经给了补偿,但政府却没有对外公布。知情人私下对本网说:因为这一栋房子修建的时间比顾光虎等人房屋修建的时间还要晚6个月,如果公布以后,会给政府造成被动,再说顾光虎是非法建筑不予补偿政府的就底气不足了。

目前因无证没有得到补偿的连同顾光虎在内只有三户(郑庭文、陈加学等五人、云新富等六人),这三户都是同日被强拆,保华镇政府实施的是差别对待政策,违反人人平等原则。

记者在调查采访期间,一位拆迁户出示一份保华镇政府的公告,记者看到保华镇政府发布的这份公告竟然没有发布日期,谁也不能确定到底是什么时间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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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落款日期的镇政府公告

当地的一位知情人对记者说:2015年6月4号以前,我们属于发箐乡管辖。2015年6月4日,省政府批复同意水城县撤销保华镇和发箐苗族彝族乡合并为新保华镇。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份公告是新保华镇成立公布的,至于保华镇政府发布公告为什么没有发布日期,群众说法很多,比如有的说镇政府这是想浑水摸鱼,没有发布日期就可以任意设定到什么日期都可以。政府以为他们很聪明,其实就是草包一个。当然,也有人说,是镇政府办事人员太马虎,连公告日期都忘了写上,这样的工作人员应该开除不能留用。

顾光虎最后对记者说:我们的房子是新保华镇没有成立以前盖的,新的保华镇没有理由溯及既往。不要因为我们是外地人就“看客上菜”来唬弄我们。

希望舆论给我们呼吁一下,请上级部门纠正保华镇政府和相关工作人员的错误,立即责成水城县政府、水城县保华镇政府对我强拆的房屋依法足额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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