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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收留当事人钱财滨州司法局涉嫌徇私舞弊

时间:2016-09-27 12:13:48    来源:社会法制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6年9月23日讯 本网接山东滨州当事人程某东电话,程反映他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山东省滨州市两地主管部门涉嫌官官相护、徇私舞弊。

  程某东说2015年的一起诉讼案,与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冯吉岭律师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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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说在诉讼过程中冯吉岭律师诱导给法官送现金财物。后因各种原因法官退回了5000元现金给冯吉岭律师,冯吉岭律师并没有把现金返还当事人。程说曾和冯吉岭律师索要退回这5000元现金,但是冯吉岭律师一直不给,且还说这5000元给了滨城区法官去临沂的办案经费了(有录音)。程质疑现在滨城区人民法院已经穷到这种地步了吗?法官的办案经费都需要当事人承担了吗?国家的经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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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说当时也向滨州市司法局提供了录音,但是时滨州市司法局还是给出了这样的答复。

  程说这些问题都反映过,在滨州市律师协会反映过、在滨州市司法局反映过、在滨州市法制办反映过、在山东省律师协会等部门反映过。但是他们所给的答复都是含糊其辞,并没有按照《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有关章程给与当事律师冯吉岭进行相关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40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根据《律师法》第48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2)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第(5)条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本网点评: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滨州市司法局及滨州市律师协会的答复,明显与事实相违背,对于冯吉岭律师的处罚避重就轻。 不按统一规定签订合同委托书,当地律师协会应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滨州市司法局关于5000元的问题根本没有说清楚,五千元是怎么从程某东手里出去的,是什么时候送出去的,最后又是怎么到了冯吉岭律师手里的,什么时候到冯吉岭律师手里的!诱导当事人行贿是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希望当地律协和司法局能够真正履行职责,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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