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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3.11”交通事故的情况说明

时间:2018-08-21 11:40:03    来源:综合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网讯(李美春 崔鹏飞)近日,在微博等网络媒体上传播,由用户名为“用户廉政DST在线报道”所发出,标题为“原平市交警事故处理中队:请给我一个为您点赞的理由”一文在网络上流传。发现该网络舆情后,我大队立即着专人对该事故进行调查。经查证,该微博文中所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事实经过如下:

2018年3月11日晚18时29分,我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大牛店治超站附近两车相撞。大队事故值班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初步查明:事故双方分别为张志强(身份证号:140311196506183312,阳泉市平坦镇南山村,驾驶晋C64170、晋CH631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贾新仁(身份证号:142202195303271932,原平市神山二村,骑行立马牌二轮电动车)。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206线神山二村村口附近,该处距原平市大牛店治超点1公里左右,当时由西向东行驶的货车因要进入治超点接受检查,道路基本处于拥堵状态。张志强驾驶晋C64170、晋CH631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在停车起步的过程中与由南向北从两车中间横过公路的贾新仁骑行的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贾新仁倒地受伤,电动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因贾新仁伤势轻微,电动车受损也不严重,在双方对事故事实没有争议的前提下,事故民警在现场对事故双方进行了初步的调解。当时贾新仁的家属提出要1000元赔偿,否则就要卸张志强车上拉运的煤炭。张志强只愿意赔偿500元。事故民警在现场调解无果后,因110指挥中心又有警情指令,且距该现场距离较远,在口头通知事故双方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留下联系电话告知双方到我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事故民警离开现场。离开现场后,出警民警接到张志强的电话,称其被贾新仁家属殴打。电话了解情况后,我大队事故民警告知张志强这种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处理民警的管辖范围,应由辖区派出所受理此事,建议其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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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张志强到事故中队接受询问调查,贾新仁也委托与其同村的贾志强(身份证号:142202196907161915)到事故中队处理该起事故的相关事宜。其二人在事故中队协商数次,均未能达成处理协议。在此期间我大队事故民警曾数次联络贾新仁,告知其应到事故中队接受询问,贾新仁于2018年3月21日到事故中队接受询问。事故中队于2018年3月22日对该起事故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81053号),认定张志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新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民警于3月23日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于事故双方,事故双方均未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张志强于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当日按贾新仁医疗检查票据金额(870.00元),全额支付了贾新仁此次事故的医药费。并于5月3日按贾新仁所提供的电动车修理费明细票据(1275.00元)支付贾新仁电动车修理费。先后两次共计支付贾新仁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伍元整(2145.00元)。在此次事故中贾新仁要求的其他赔偿,事故民警告知双方可申请由民警调解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事故双方至今均未向我大队事故民警提出口头及书面的调解申请。

对该起事故,我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该微博文中所述的事故民警对当事人语言侮辱、百般推诿、并且羞辱当事人等事,均与事实严重不符。

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李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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