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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工作疏忽 私解法院冻结令

时间:2016-11-18 07:40:00    来源: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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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下达的冻结令本是一件很严肃的法律文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28日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一公司的全部股权,11月9日却被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工作人员疏忽为由私下进行解冻。

  解封被冻结股权是因为弄错了?

  “如果法院文书都代表法律,那么还有比法律更牛的法律吗?”11月16日下午5时,疲惫不堪地奔波在各单位间的西安市民陈先生向华商报投诉称,他与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某之间有借贷关系,于是在今年10月26日向西安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价值1000万元)。

  陈先生说,10月27日,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1财保17号裁定:冻结陆某的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价值1000万元)。10月28日中午12时许,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西安中院(2016)陕01财保17号协助执行通知后,对通知书中要求的被冻结的公司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权实施了全部冻结。

  据陈先生称,11月10日,他查询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状态时,意外发现已被法院冻结的股权已经发生转让,询问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得知,11月9日该局对法院冻结股权的公司进行了解封,原因是当时冻结错了。

  解封是为了纠正行政错误?

  11月17日上午9时45分,看到陈先生来了,当时办理冻结、解封的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科负责人吴某连说对不起。

  吴某称,10月26日、10月27日连续有两家法院工作人员到该局对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解封,所以在10月28日上午西安中院来人查封时,自己未对这家公司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就直接进行了冻结。到了11月9日下午,这家公司致电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其股东已经变更不应被冻结。经过该局详细查询后发现,这家公司已将原唯一的法人股东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金石邦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时间为10月27日17时18分,审核时间为10月28日上午9时03分。因此该局在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已对公司股东变更之后实施的股权冻结是不当的,是由于工作人员当时疏于查看该公司股东详细信息是否发生变更,而对该公司全部股权实施了冻结,经请示领导,于11月10日上午9时对该解冻予以解除。

  陈先生质疑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解封西安中院的冻结令,吴某称,解封是因为发现冻结错了,是对行政错误的纠正。

  领导批示解除中院冻结令?

  在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西安中院的《情况说明》中,华商报记者发现了一个奇怪的标注,在《情况说明》最上面标有“郝某,2016.11.11”,而在这张《情况说明》下面标注有:“郝某为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本情况说明及附件资料于2016年11月11日16时40分送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款为吴某。”

  11月10日上午9时已解封,为何11月11日下午才给西安中院送《情况说明》?吴某称,当时解封时给中院当日执行法官打了电话。

  华商报记者问,如果西安中院给该局打电话要求冻结某户企业,是否也可以呢?吴某称,那显然是不行的,按照流程必须提供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才可以。

  那么,是谁同意并批准对冻结公司进行解封呢?吴某称,当时发现错了后,给该局主要领导汇报并经过其同意,才给办理的解封。

  律师:协助单位无权解除法院冻结令

  11月17日下午2时,针对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无权利解除西安中院冻结令,以及法院冻结令的解封需要走哪些程序,华商报记者来到西安中院,在该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下,因当时执行法官和庭长外出,尚未能就此事给出说明。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介绍,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协助单位,无权私自解除法院冻结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这位律师称,解封冻结令的权限在法院,而非协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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