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聂某某为索取赌债,指使他人将被害者罗某某非法扣押、拘禁。经法院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12月16日晚,罗某某在其同学赵某某的带领下来到汉中市汉台区黄家塘四组的一民房内用扑克牌“扎金花”。很快,罗某某将其身上1000元现金输光,被告人聂某某及其同伙宋某某借钱给罗某某让他继续玩。罗某某连续两晚在聂某某及宋某某处借款7万元,并把7万元全部输光。
12月17日晚,被告人聂某某及宋某某让罗某某偿还借款,罗某某归还了2万元借款,但无力再偿还其余的5万元。随后,被告人聂某某便指使其同伙将罗某某非法拘禁在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芒果酒店房间内令其还钱,后聂某某离开,由其同伙对罗某某轮流看守。后来,罗某某又被带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亦家酒店,被拘禁在209房间内。罗某某多次联系家里人送钱。
12月19日下午,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区分局民警接到罗某某父亲的报案后将其成功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为索取赌债,指使其同伙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聂某某因此获有期徒刑10个月。
华商记者 袁小锋 通讯员 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