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是扶贫政策、资金资源落地的最后“中转站”,也是群众基本情况上传的“第一道关”。近年来,部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贪污、挪用、侵占惠农款项,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俗称村官)借助手中权力贪污、挪用、侵占惠民款项,与民争利,违纪违规乃至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这些案件往往具有调查取证难、干扰阻力大、各种矛盾交织、群体性明显等特点。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与群众切身利益相连,是最具有离心力的腐败,不仅破坏农村干群关系,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甚至成为诱发“集体访”、“越级访”的重要原因之一,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2016年9月7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陕西省3起村官违法违纪案件。
这3起案件分别为:商南县城关街道富家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吴晓斌、村会计汪前玉套取项目建设资金等问题;清涧县玉家河镇刘家畔村村委会原主任刘金亮违规申报危房补助、侵占村容整建资金问题;泾阳县口镇王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文书张文辉、村委会主任龚政连、党支部原书记杨育社违规收取费用、截留惠农物资问题。
中纪委通报的这3起案件只是陕西省查处“村官”违法违纪的一个缩影,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存在“巧立名目”、“独断专行”、“欺上瞒下”“无中生有”、“内外勾结”等诸多“小官贪腐”问题,导致国家惠民资金“惠官不惠民”,集体资产流失,群众负担加重,百姓利益受损,危及基层政权稳定。
典型案例1 关键词:私分 冒领
村干部私分扶贫补助金 家属冒领4年粮补
2012年3月,平利县广佛镇八角庙村群众联名反映,该村支部书记黎某虚报冒领惠农资金等问题,平利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由县纪委牵头,案件监察室主办,各职能部门协同办案。
调查组进驻前,意识到被查对象作为利益共同体已相互串供,订立了攻守同盟,且存在村情复杂,家族势力严重等问题,如果按常规方法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经过认真分析后研究,制定了查账入手、紧盯资金流向、步步紧逼的调查方案。
首先,调查组对该村的财务、新农村开发等项目建设,以及惠农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走访了大量的干部群众,在对惠农资金调查时,发现了4户村民重复享受政策的线索。调查组在该县信用社调取了每笔资金的往来账目,将广佛镇财政所、县惠农资金管理中心、信用社等单位,各年度兑付的惠农资金与实际调查的数据仔细核对,查实了村支书黎某、村主任张某和村文书何某3人,虚报套取并私分51500元迁移式扶贫补助金的问题。
调查组又在广佛信用社查实黎某于2011年11月16日和2012年1月24日分两笔取走了王某“惠农一折通”存折上的8100元。
调查组同黎某等人谈话,在讲政策、明厉害等策略无果的情况下,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证书上核定的地块、四界、面积到实地丈量核对,查明了黎某等人将粮食综合直补指标65.7亩分给其家属领取直补款的问题,案件得以全面告破。
平利县纪委查明,2011年初,八角庙村支书黎某以4位村民的名义,申报取得迁移式扶贫补助金51500元,将其中16400元用于村务开支,其余35100元黎某与村主任张某、村文书何某三人私分。
2008年以来,上述三人商量,将该村粮食综合直补指标65.7亩分给包括其三人在内的村干部家属,4年共领取粮食综合直补金18771.4元。
鉴于黎某等人已涉嫌违法,2012年7月19日,平利县纪委研究决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2年10月29日,平利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张某、何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11月29日,平利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黎某、张某、何某等三人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并收缴违纪资金。
典型案例 关键词:骗取低保2
5名村干部滥用职权 骗取低保金
2012年7月,长武县地掌镇朱家沟村群众反映,该村“灾后重建户”申报工作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没有履行公示程序,村组干部张某、殷某、李某等人违规享受灾后重建政策等问题。
由于群众举报的线索涉及国家惠农政策规定的落实,长武县纪委决定,以纪检监察室为主,抽调民政、财政相关业务人员,一方面开展谈话获取线索,一方面调取资料锁定证据。
调查组以村支书张某的家庭矛盾为突破口,及时与其弟媳谈话,了解其领取低保金的细节;以村组干部领取低保金不等的矛盾为突破口,迅速与领取低保金最少的小组长李某谈心,鼓励其主动交代村组干部领取低保金的实际情况。
另外,调查组以低保金领取人与低保金存折持有人的矛盾为突破口,在县民政局调取该村2007年至2011年低保金存折的持有人名册,在信用社调取低保金存折取款视频等资料,通过比对查找村组干部违规领取低保金的证据。
经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朱家沟村干部以伪造假名册享受灾后重建政策领取低保金,其中,村支书张某在其弟名下领取低保金12980元,村主任张某在其儿媳名下领取低保金6730元,村副主任殷某在其儿子名下领取低保金6530元:会计张某在村副主任殷某儿子名下领取低保金6530元;村小组长李某在其他村民名下领取低保金2250元。
调查组针对涉案人员不同的心理状态,采取不同的方式讲解政策法规,瓦解其心理防线,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五名村干部最终交代了违规骗取低保金的事实。
2012年9月25日,经长武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村支书张某、村主任张某留党察看2年处分;给予村委会副主任殷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村会计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地掌镇党委取消了村小组组长李某中共预备党员资格。上述涉案违纪资金全部追缴。
典型案例 关键词:挪用补助款3
村支书侵占政府贴息贷款被开除党籍
2012年3月20日,定边县纪委收到署名反映堆子梁镇石庄村支书汪某虚报冒领,挪用该村贷款户贴息补助款等问题的举报。
此线索系实名举报,定边县纪委迅速抽调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由于该案时间跨度长,案情比较复杂,调查组与上访群众多次沟通,详细了解情况,先后与案件有关的镇、村干部、村民代表、施工人员和涉事村民30余人谈话取证。
同时,在县财政局、扶贫办、镇政府、财政所、村委会调取与贷款贴息相关的书证资料。在取得大部分外围证据后,案件审理室的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就证据材料、违纪定性等同办案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对案件调查出现的分歧共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
经查明,2008年,石庄村支书汪某借实施“扶贫重点项目村”村民减免贷款利息政策之机,私自将22户外村村民和53户本村村民均以石庄村村民的名义上报,贷款贴息资金下拨后,汪某未将贷款贴息19337元向村民发放,据为己有。
2012年3月31日,经定边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汪某开除党籍处分。结案后,调查组对该村近年来的财务进行了清查,在村上召开群众大会公开结果;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信访恳谈会,就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与上访群众交流沟通,还群众一个明白。
典型案例 关键词:借机索要4
利用惠农资金分配权 索取“辛苦费”
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七星村十字路组组长程某2010年10月为寇某、程玉某两户群众办理低保过程中,索取“辛苦费”共计540元,2015年4月,板桥镇党委给予程某党内警告处分,并将540元退还群众。
沙河子镇任家后村原支部书记,2011、2012年度在陕南移民移民搬迁项目实施中,违规向9户群众收取共计20500元的所谓“建房费”用于村务日常开支,2015年12月,中共商州区纪委给予秦某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 关键词:非法侵占5
村支书村主任倒卖侵占集体林款被查
2011年11月10日,铜川市耀州区纪委接到市纪委转来的信件,群众举报石柱镇京兆村村支书王某、村主任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金等问题。
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梳理研究,决定打破常规办案程序,由区纪委监察室牵头,到区林业局调取林权证、石柱镇财政所调取该村账务资料及村委会与村民王某签订的集体林买卖合同。
对9名村委会委员、若干村民代表逐个谈话,了解寻找知情人;在与村民王某谈话中了解到,王某购买集体林款5万元的去向:2万元给了村支书,3万元给了村主任。
因村支书王某年龄较大,多次以身体有病为由不予配合,在谈话中东拉西扯,且多次谈话情况不一致,在第一次谈话中承认收了50000元,第二次又改口说收了10000元,使得调查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县纪委指导人员一面给办案人员打气鼓劲,一面调整调查思路,适时应用村民王某证言及卖集体林款未入村集体账的证据材料,至此,王某承认了自己收取2万元卖林款未入集体账户用于村务支出的违纪事实。将村支书王某突破后,调查组经过精心准备,又突破了村主任王某某非法侵占集体收入3万元的违法问题。
调查查明,2011年7月,村支书王某与村主任王某某商量后,将集体林以五万的价格卖给村民王某。村支书王某将其中两万元未入村集体账户,用于村务支出;村主任王某某将三万元据为己有。
2012年5月24日,经石柱镇纪委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给予村支书王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村主任王某某党籍开除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民生投入近年来范围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民生资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的具体操作流程中存在弹性大、漏洞多的现象,基层腐败分子就抱着侥幸心理,视民生资金为“唐僧肉”,纷纷染指。
村级组织是党和国家扶贫政策、资金资源落地的最后“中转站”,也是群众基本情况、个人信息上传的“第一道关”。这个联通上下的位置,让“村官”在参与管理时具有许多潜在的影响力,一旦发生蜕变、滑向腐败,将会直接侵害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
数据分析:
村官贪污贿赂犯罪呈高发频发态势
华商报记者统计了多组村官犯罪的数据,透过这些权威的数据、鲜活的案例,足以看到“村官”的贪腐和潜在的职务风险。
中纪委通报
今年1月至8月仅扶贫领域村官涉腐占比67%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近日公开曝光了2016年1月至8月全国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突出的问题325起,其中,约有218起案例是“村官”涉腐,占比67%。涉及城乡和农村低保名额确定及资金发放的问题,共69起,约占21%,在问题发生领域方面,排在第二位。排在第一位的是涉及危房改造资格认定及资金发放问题,一共有86起,约占26%。
陕西省纪委2015年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3711件,党纪政纪处分4082人,移交司法213人,2320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查处。其中,全省1367个乡镇(街道、社区)中,1229个乡镇纪委立案查处了此类案件,占总数的90%,而91个乡镇纪委查办案件达5起以上。
陕西省高院:
村官犯罪占到职务犯罪人数一半
陕西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他们对职务犯罪做过统计分析,其中也包括了“村官”职务犯罪,分析显示:基层政府干部、村委会成员在退耕还林、征地补偿款、惠农补贴发放等工作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呈高发态势。
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是在家电下乡过程中,受政府委托进行财政补贴审核和发放的人员)职务犯罪越来越多,已经占到所有职务犯罪人数的近半数。
据统计,这类犯罪主要发生于陕西省的渭南、咸阳、铜川、安康、汉中、商洛等山区地市,这类案件占到职务犯罪案件的50%以上,其中咸阳、渭南分别达到了92%和61%。
西安市检察院:
2010年至2012年累计查办农村基层职务犯罪120件
今年截止9月底,陕西省检察机关共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138件248人,占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2%。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披露,2010年至2012年,检察机关累计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120件156人。其中,贪污、职务侵占类犯罪51人,贿赂类犯罪82人,挪用类犯罪21人,其他犯罪2人。
陕西省纪委通报:
去年138个乡镇纪委案件“零查处”
2016年初,在进一步加大治理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会议上,陕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郭永平通报,2015年,在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方面,全省还有138个乡镇纪委是“零查处”,集中在宝鸡、延安、渭南等市。
旬阳县纪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部分镇党委、政府往往在工作上过分依赖村干部,怕查了案子伤感情,影响工作积极性;有的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于是能拖则拖;有的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予以袒护。这种好人思想和护短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少数村干部违纪违法歪风的蔓延。
据统计,目前全省近30%的乡镇纪委书记、超过35%的乡镇纪委副书记分管其他工作,尚未实现专职,25%的乡镇纪委没有配备纪检专干。聚焦主业不够与无人办案、无精力办案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地方在撤乡并镇、乡镇机构改革中存在乡镇纪委书记配备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旬阳县委负责人坦言,一些乡镇纪委书记分管工作较多较杂,乡镇纪委委员基本上都是兼职,对纪检监察工作业务不熟悉,对村干部的监管难以发挥作用。对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基本上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这种惯性积累也成为近年来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频发的原因。
村官犯罪成因:
制度缺失 管理混乱 村务暗箱操作 监督乏力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扭曲;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薄;财务制度缺失,账目管理混乱;村务实行暗箱操作;监督制约乏力等方面。
具体来说,这些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心理的村官,心里无法律,对贪污、职务侵占、贿赂和挪用类犯罪等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认为自己就是农民,出现经济问题最多就是撤职。这些不良现象和是非观发生颠倒的根本核心原因,是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政治上蜕化变质导致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许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但相应的财务管理却跟不上,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白条子”记账、“假票据”入账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财务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还有一些村会计与村主任和村支书存在裙带关系或亲缘关系,对村主任和村支书的要求言听计从,不但未起到监督作用,甚至同他们沆瀣一气、共同作案。特别是监督制约乏力,造成一些村干部实施职务犯罪有恃无恐。
上述观点也得到陕西省横山县负责人的认同,他认为基层部分村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村上“一把手”权力过大,村官手中有大量的“条条账、包包账、糊涂账”。有些行政村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村在“三资”管理制度上不完善、漏洞多;村级民主议事制度不规范,有些村干部决策不民主,搞“家长制”、“一言堂”,特别是在一些重大项目实施、惠民政策、享受低保待遇等敏感度比较高的问题上,没有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群众意见很大,导致上访现象频频发生。
村官犯罪预防:
严惩遏制村官犯罪高发 5年时间进行基层宣讲
村官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主观自身到客观监督,从案件查办内部到外部都做了分析,那么如何对“村官”违法犯罪进行更有效的监督呢?
陕西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建议,要重视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着力解决城中村拆迁、改造、土地征用等领域腐败多发的突出问题。要配强乡镇、街办等基层政权组织中的纪检监察力量,保证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从严惩处、积极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各级法院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严厉打击。
要严格依法量刑,尽量限制缓、免刑的适用,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要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四位一体”的村官权力监督体系。
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典型案件,采取旁听庭审、公开宣判等形式,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要加强教育,特别是警示教育,用“身边人”案例,警示犯罪给国家、人民和家庭带来的后果,使村官认识到一旦放松警惕,危险就在身边,做到自警、自省、自控。
2016年9月26日,陕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检察院、省扶贫办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的“服务精准扶贫”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基层行活动,计划用5年时间。此次宣讲对象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各级扶贫部门的工作人员,重点是负责资金分配、发放管理,以及项目申报、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的人员。二是各乡镇和基层站所、农村“两委”有关人员,负责扶贫政策落实、资金发放、贫困资格认定等事关扶贫政策资金落实的其他基层相关人员。三是参与移民搬迁安置、生态补偿脱贫、农村基础设施改造等扶贫工程规划、建设、监督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财务人员等。(记者 郭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