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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张耀平收受贿赂20万元获刑

时间:2016-10-20 11:00:11    来源: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医院工程承包商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近日,柞水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张耀平被山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判3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

  张耀平1999年8月12日任柞水县中医院院长,2008年9月18日任柞水县人民医院院长(正科级)。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年初,柞水县中医院住院楼工程承包商詹世良为感谢时任柞水县中医院院长张耀平在其承揽该工程中所给予的关照,以及在日后施工过程中得到的帮助,送给张耀平人民币2万元。

  二,2009年9、10月份和2010年年底的一天,柞水县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工程承包商宋承明为让张耀平及时给其拨付工程款,先后送给张耀平人民币5万元和10万元。

  三,2011年7、8月份的一天,柞水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大楼工程承包商詹世良为感谢张耀平在其承揽该工程中所给予的关照,以及在日后施工过程中得到的帮助,送给张耀平人民币3万元。

  山阳法院认为,张耀平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在审查陕西凯盛医疗器械公司的账务时,发现该公司商洛片区经理孔超在柞水县人民医院推销骨科耗材期间,给张耀平行贿的账务记载。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张耀平交代了收受孔超贿赂5万元及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但因孔超在逃,故此笔犯罪事实暂无法认定)。

  10月19日,华商报记者获悉,近日山阳法院判决张耀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就此,张耀平未提出上诉。(记者 曾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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