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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不回20万元,他开走了欠款人的车 反倒赔对方1.8万元

时间:2017-11-17 16:40:08    来源:河南手机报    浏览次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债权人强行将债务人的私家车开走并扣留,结果不仅没讨回20万元债,还成为被告被判返还债务人车辆,并赔偿债务人扣车期间的代步损失1.8万元。

  昨天,郑州中原区法院和管城区法院对外发布几起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不妨看看,学学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讨不回20万元,他开走了欠款人的车 反倒赔对方1.8万元

 

  案例1

  多次催要20万元无果,债主开走对方车辆反成被告

  2016年3月,王某因经营困难向李某借款2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

  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王某均未还款。2016年8月3日,王某在西三环开车办事的时候,李某带人拦住王某趁其不备,强行将王某的私家车扣留开走。

  今年3月, 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代步损失1.8万元(按照每天租车费用100元计算)。

  中原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私自扣留王某车辆,其目的是索要债务,故告知其应当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车辆。但李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私自扣车行为没有合法性,因此判决李某应当向王某返还扣押的车辆;关于王某主张的代步损失,法院遵循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参照王某4年来车辆行驶里程及出租车每公里的价格进行了判决。

  案例2

  依据虚假材料注销公司,工商部门被判撤销注销登记

  2015年10月29日,被告河南某工商局依据河南某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于当日核准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然而浆纸公司工作人员向工商局提交的有关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字均为伪造,该浆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已于2012年死亡。

  原告袁某系浆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配偶,自2013年起,一直就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继承问题在法院诉讼。

  原告袁某到管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工商局根据浆纸公司在进行注销登记申请时提交的载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字的相关材料不真实,被告依据虚假的申请材料作出的公司注销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工商局作出的注销登记。

  案例3

  限购导致不能买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2016年12月10日,原告贾某、被告袁某、郑州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袁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卖于原告。签约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佣金1.3万元及定金3.7万元,共计5万元。因在房屋交易期间,郑州市出台限购政策,致使原告不再具备相应的购房资格,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但二被告拒绝退还,故提起以上诉讼请求。

  管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出台的限购政策系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实现,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该限购是买卖双方无法预见的情形,超出了签订合同前的预期,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公司不能以已经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居间行为已经完成为由要求支付中介费,原告只需承担合理的中介费用。

  管城区法院判决,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袁某返还贾某购房定金3.7万元,由保管人郑州某房地产公司直接退还贾某,郑州某房地产公司退还贾某中介服务费8000元。

  ■相关链接 什么是产权司法保护?

  管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孟永红介绍,产权司法保护案件包括产权申诉案件、产权刑事保护案件、物权和债权保护案件、企业和股东权益保护案件、知识产权保护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各种类型。

  坚持全面保护产权,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产权保护理念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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